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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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镇委、镇政府精准扶贫精神、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镇关于扶贫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县、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社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社区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二、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社区贫困人口。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用于补助或扶持到人到户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本社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建设小型公益设施等不具备排他性项目的资金。

四、镇划拨到社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合社区扶贫

项目实际,坚持专款专用,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社区基本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混用。涉及的到户资金,要直接汇入到贫困户的“一卡通”账户中,禁止以现金形式发放。

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主要使用方向,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等新兴扶贫产业等。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

(三)其他扶贫支出。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 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社区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三)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四)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五)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六)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七、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指派专人负责,切实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抓好项目计划、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

八、扶贫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群众中进行公示,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一周。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九、由社区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管,鼓励群众参与监管,采用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包括:

(一)扶贫资金项目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十、责任追究。

社区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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