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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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实施北京市2001预算定额及其计价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的过程真正成为合同形成和订立的过程,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指导意见。

招标文件是指导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其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将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指导意见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新的预算定额及其计价管体系下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以及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以期进一步引导并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本指导意见共分为九大部分,涉及构成招标文件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以及对各个部分的基本要求。本指导意见是针对建筑安装和市政工程的特点而编写的,但其中反映的大多数原则也适用于建设工程设备和监理的招标。

一.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组成

(一)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招标文件组成

1. 供招标人选择使用的招标文件(或合同)示范文本有下列几种:

(1) 以建设部199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为基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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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招标办”)2000年推出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绿皮本) (3) 交通部公路交通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4)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NCB) (5) 以适用的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为基础编写 (6) 建设部颁发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7) 招标办推出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监理招标) (8) 市建委或招标办推出的其它各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限于适用的和最新的版本)

2.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本意见主要针对建安和市政工程,其中的有关原则也适用于监理和设备招标):

(1) 投标须知 (2) 协议书(格式)

(3) 合同条款(包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两部分) (4)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5) 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6) 图纸或图纸清单 (7)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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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2. 现阶段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需要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备的文件或文书上宜使用招标人法人印章,不提倡招标代理机构代替招标人盖章;

3. 招标文件组成应当符合招标办对招标文件备案的要求;

4. 鉴于2001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计价管理办法已基本与国际惯例接轨,招标文件的组成也应基本符合国际惯例;

5. 本意见要求的招标文件组成是指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的组成;根据发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可有所不同,但构成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都应当包括在其中;

6.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在招标文件组成中或在投标须知中设立“前附表”,前附表的内容应当反映各项招投标活动的时间、地点以及主要要求等,可以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包方式、招标范围、质量和工期要求、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有效期、各类担保(如果有)的方式和额度、投标资格要求、勘察现场时间地点、答疑方式、答疑时间地点、截标和开标的时间地点等等,招标人也可参照世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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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

7. 从时间顺序上考虑,“投标邀请函”一般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发给合格投标人,因此,不宜将“投标邀请函”包括在报备的招标文件中;

8. 根据合同法和招标法的精神,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过程就是合同谈判和订立的过程,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招标文件必须包括主要合同条款(专用条款应当明确和具体地进行约定);在实行市场形成价格的计价体系的条件下,主要合同条款可理解为与合同双方责权利有关的所有条款,只有在双方责权利都具体、明确的前提下,投标人才能够准备响应性的和合理的报价,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全部合同条款都应包括在招标文件中;

9. 招标文件报备时,可以仅是图纸清单,实际发出的招标文件除图纸清单外,应包括全套招标图纸;关于图纸的要求,详见下文第八部分;

10. 招标文件应使用国家法定的简体中文,如果招标文件中包括其它语言文字版本的文件时,应同时附有经合法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版本,且应力求简洁、准确和通俗易懂;原则上,中文版本应有优先解释权;

11. 鉴于目前本市有部分由港商设立的咨询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其选用港式招标文件时,应事先经过招标办的认可,且应按国家法定的简体中文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及说明应与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现行预算定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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