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唐史研究若干热点问题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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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非正式婚姻子女现象略考》(213)则关注到了特殊群体,关注到区域社会的下层。张国刚《唐代婚姻礼俗与礼法文化》(214)利用唐代小说资料,从聘财与婚姻、礼法与婚姻、门第与聘财三个方面研究了唐代的婚姻状况;而《唐代寡居妇女的生活世界》(215)则通过分析各种资料,指出唐代中上层寡居妇女中并不以改嫁作为普遍选择,从而匡正了一些流传甚广但不够严谨的说法。

近年来对于唐代存在的一些特殊婚姻现象也有新的阐发。如杜文玉《唐代宦官婚姻及其内在结构》(216)讨论了宦官婚姻的实质;王力平《也谈所谓“唐代士族之家不愿娶公主”问题》(217)指出,进士地位空前提高,与皇亲国戚一样有庇护一门、不差不科的优复特权,亦构成其不愿娶公主的重要原因;姚平《论唐代的冥婚及其形成的原因》(218)考察了唐代的冥婚现象及其反映的社会心理。此外,唐代婚姻中的财产问题亦十分重要,但此类问题大多纳入唐代家庭研究之中。

从《中华文史论丛》1987年第1期刊登赵超《由墓志看唐代的婚姻状况》一文起,使用墓志材料讨论唐代婚姻的做法逐渐为学者接纳,90年代中期以后蔚为大观,并由此展开了对于一系列微观问题的讨论。如张国刚《墓志所见唐代妇女生活探微》(219)从墓志中发掘有关家庭生活的记载,分析讨论妾与夫君及本家的关系、唐代妇女的婚龄、生育密度等,提供了有关婚姻家庭史研究的具体素材;张国刚、蒋爱花《唐代男女婚嫁年龄考略》(220)利用对墓志资料的大规模统计,较好地解决了争讼已久的婚龄问题;刘蓬春《唐人蓄妓对家庭观念的影响——〈妓人清河张氏墓志〉考析》(221)认为,唐代部分家妓事实上已经成为家庭中的成员,并对唐人的婚姻观和家庭观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当然,对墓志材料的利用并不仅仅关涉到婚姻、家庭研究,也不会停留在实

证层面。墓志与正史、小说乃至出土文书结合,为进行文本对照研究提供了可能,从而促进了对唐人女性观念的新探讨。如邓小南《六至八世纪的吐鲁番妇女——特别是她们在家庭以外的活动》(222)一文,将墓志碑铭中着意刻画的柔顺倚从、足不出户的“理想化”妇女形象与实际生活中如经济活动、宗教活动、诉讼事务中的妇女形象做了对比,进而揭示出强烈存在于人们理念中的对家族门户内外界限的象征意义。李志生《唐人理想女性观念——以容貌、品德、智慧为切入点》(223)也属于此一类型。通过不同文本的对读,学者对于唐人女性观念的研究大为丰富,认识到唐人心目中的理想女性形象仍然深受儒家礼法传统的影响,与唐代女性的实际状态存在差距;而各种文本间存在的巨大差距,本身就构成了一个重要的思想史问题。总之,墓志已成为建构唐代女性形象的另一来源,具有与文学、小说同样的重要性,新近出版的张菁《唐代女性形象研究》(224)一书即做如是安排。

唐代家庭史的研究曾长期为宗族、士族等问题所笼罩,真正的研究起于80年代。魏承思是较早研究唐代家庭的学者,其发表的《唐代家庭结构初探——兼论中国封建家庭结构变动规律》(225)、《试论唐代封建家庭及其财产制度》(226)、《唐代宗族制度考述》(227)三篇文章可以说是新时期唐代家庭研究的奠基之作。魏承思通过研究敦煌吐鲁番籍帐文书,认为唐代大多数农民家庭为五口以下的简单个体家庭,而一部分大官僚、大地主家庭则采取累世同居的复合型家庭形态,封建社会落后的生产力与剥削农民的赋役制度是造成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魏承思指出,唐代家庭形式上实行“同居共财”的财产制度,但实际上家庭各成员处于完全不同的地位,封建家长通过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达致对于家庭成员的控制。魏承思还讨论了唐代家庭与宗族的关系。

基于魏承思的开拓性工作,30年来的唐代家庭史研究以家庭形态结构与财

产分配制度为两大支柱。自90年代后期开始,学界对于唐代家庭形态结构的研究又有许多新进展。王晓丽《唐五代拟制血亲研究》(228)关注于通过人为方法和程序模仿真正血亲关系而制造出来的血亲关系,将其归之于以继嗣为目的、以感情需要为目的和功利性的三种类型,并就其普遍性和不稳定性特点及其对社会等级结构、社会风气乃至政治局势的影响做了全面分析。魏明孔《唐代工匠与农民家庭规模比较》(229)比较了隋唐时期手工业生产者与农民的家庭规模,提出个体手工业工匠家庭类型的五种大致情况。李润强《唐代依养外亲家庭型考察》(230)则分析了唐代依养外亲家庭的社会背景、阶层分布、生活实态,探讨妇女地位变化与家庭的互动关系。罗彤华《家长与尊长——唐代家庭权威的构成》(231)通过讨论家长与尊长身份的区别、教令权和惩戒权、财产处分权与分割权等家庭内部权力与等级结构状况,对家长的概念做了确认。张国刚《唐代家庭形态的复合型特征》(232)一文没有简单依赖户籍材料,而是结合敦煌诉状与墓志分析了唐代复合型家庭中存在的“同居共活”和“同籍别居”两种主要模式,指出复合型家庭是中古各阶层家庭的常态,并从政府干预、社会变迁等角度对这种现象予以分析,由此突破了魏承思的一系列观点。

90年代后期,学界对于唐代家庭财产制度的讨论集中于立嗣、继承、析家等方面,邢铁对此用力甚深,先后发表《唐宋时期的立嗣继产问题》(233)、《唐代遗嘱继产问题》(234)、《唐代家产继承方式述略》(235)、《从三组敦煌户籍说唐代均田制下的继承问题》(236)与《唐宋时期妇女的分家权益》(237)等文章,全面讨论了唐代家庭财产制度的各个问题,并提出将“有利于家族延续”作为观察中古家庭财产制度的一条基本主线。此外,向群《略论唐判所见唐礼法中的继嗣问题》(238)、冻国栋《读姚崇〈遗令〉论唐代的“财产预分”与家族形态》(239)则是从社会伦理以及家族形态方面讨论立嗣、析家问题的重要成果。

30年来,唐代家庭史研究的专门著作主要有两部。杨际平、郭锋、张和平《五至十世纪敦煌的家庭与家族关系》(240)以敦煌文书资料为主要研究对象,从家庭结构与家庭功能、家族关系与社会生活、敦煌边民文化心态三个层面全面研究了敦煌家庭的各种问题,特别注意讨论了敦煌家庭的历史性变化以及相对于内地的共性与特性。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241)是在吸收30年来唐代女性、婚姻、家庭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利用正史、典章、小说、诗歌、文书以及墓志等各种材料撰成的一部断代家庭史。该书对上述各焦点问题都有涉及,还特别讨论了家庭生计来源、伦理礼法观念等问题。

纵观30年来唐代女性、婚姻与家庭研究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新材料的运用大大扩展了研究者的视野,对于推动研究工作的不断发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倘若没有敦煌社会经济文书的运用,对唐代家庭史的探讨很难进入微观层面,我们无法想象此种研究能如当前这样生动活泼;倘若没有对墓志材料的系统梳理与大量统计,我们对于唐代女性研究仍然不得不主要依赖于诗词、小说等文学文本,很难在深度、广度以及社会普遍性方面达到目前的研究水平。然而我们不能不略带遗憾地指出,由于国内唐史学界长期忽视对社会科学理论的学习与研究,学者对于唐代女性、婚姻与家庭的研究远未达到明清史同行的水平。此一现象不能完全用材料的缺乏来解释。历史中的女性研究本身就是史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领域,虽然出现有高世瑜《唐律:性别制度的法典化》(242)、李志生《秦汉隋唐间妇女社会性成人身份的变化》(243)等具有较强理论色彩的文章,但大多数学者对于女权主义理论与女性主义理论的理解仍然在皮相之间。在他们的研究中,唐代女性仍然没有摆脱“被看”的地位,仍然是一种居于从属地位的特殊人群。在这个意义上,唐代女性研究并没有真正转化为社会性别研究,还不能为整个唐代社会史研究提供更多的范式型视角。在婚姻家庭史研究中,从家庭结构、财产关系以及社会分层等方面展开的讨论比较充分,但从文化系统的角度对于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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