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唐史研究若干热点问题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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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对唐格进行研究,以马小红和刘俊文的研究为代表。(186)刘文讨论了自先秦以来格的历史形式、唐格的整理成型过程以及唐格的历次编纂,认为唐代格典的编纂始于武德,定于贞观。安史之乱后,格逐渐衰退,让位于格后敕(即编敕)这种新的法典形式。马文也从历史渊源上分析了格的产生,认为汉魏的“科”在后魏时被转称为“格”,唐格是由皇帝诏令删辑而来。刘文继承仁井田陞等学者的观点,认为格不是与律、令、式平行的法典,而是它们的追加法,且可以修改和补充律、令、式的规定。

唐代开元以后编修了大量的格后敕,对于它学者有不同的解释。李玉生认为,格后敕不同于格,是在不修订格的前提下对制敕的编集,是与格并行的独立法典。(187)戴建国在李玉生的基础上认为,这个“格”是广义的称呼,即开元二十五年所定律、令、格、式四种法的总称,而非与律、令并列的格。只要开元二十五年以后编纂的制敕,都是格后敕。(188)刘俊文、侯雯认为格后敕是制敕经过编修而入格者。(189)

关于唐代的式,学界普遍认为是行政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性质。这方面争议不大。

《唐六典》的性质与施行与否也是近年的一个争论热点。民国时期学者杨鸿烈、陈顾远等认为《唐六典》是行政法典,陈寅恪则认为其是模仿周礼以便征引的职官类书。是否行政法的性质之争,在80年代以后逐渐集中在《唐六典》是否行用的问题上,因为其被朝廷行用则是行政法,反之则非。多数学者认为,“六典”在唐代从未颁行,不具有法律效力。(190)支持《唐六典》为行政法的学者则认为,历史上诸多法令都未必得到有效实施,且“六典”所载多为令、式,令、式本身有法律效力,于是《唐六典》也因之而有法律效力。(191)

出土的法律文献对唐代法制史的研究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192)对出土的法制文献做了分类录文整理,并结合前人研究加以考订和笺释,对唐代法制研究很有帮助。

关于晚唐以及五代法律的研究。刘俊文《论唐后期法制的变化》(193)讨论了唐前期到后期及五代法制的变化,唐前期的立法内容以修定律、令、格、式为主,到唐后期以编集格后敕和刑律统类为主,到五代及赵宋发展为皆以编敕和刑律统类为基本法典。另外,唐后期以轻法改重法,用酷刑代五刑,也影响到五代法制。杜文玉《五代立法与司法制度初探》(194)依据传统文献材料,对五代时期的立法和法制进行了总结。任爽主编的《十国典制考》、《五代典制考》中,也用与杜文玉类似的方式对五代十国法制做了描述。但由于文献材料尚无新发现,目前研究所能依据的材料来源只有《五代史》、《五代会要》、《册府元龟》等寥寥数种,尚难以全面超出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的水准。

社会史研究:以女性、婚姻与家庭为中心

学界对于唐代社会史的关注自20世纪20年代便已开始,但因受到50年代至70年代末的中国社会学研究完全停顿的影响,相关研究亦告中辍。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史研究得到复兴,并愈来愈呈现出异军突起之势。作为唐代社会史的重要领域,女性、婚姻与家庭研究从小到大、从边缘走向中心,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

改革开放以来第一部讨论唐代女性的专门著作是高士瑜的《唐代妇女》(195)。该书从社会阶层与身份角度,将唐代妇女分为从后妃至奴婢以及包括妓

优、女冠等特殊女性在内的九大类型,从“妇女与政治”、“妇女与文学”、“妇女教育”、“妇女观念”等11个方面讨论了唐代女性生活的方方面面。作者指出,唐代女性虽然无法摆脱封建社会中女性被压迫的普遍命运,但与后代女性相比,则拥有较高的地位,享有较多的自由,对社会生活有着普遍的参与,在政治、文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者认为,造成此种情形的原因,乃是由于封建礼教尚未严酷化,而唐朝又深受北方少数民族传统影响的缘故。《唐代妇女》一书具有比较典型的80年代的史学风格,其中体现的一种感性基调,即唐代妇女健康、开放、自由、拥有较高社会地位的形象,反映出学界大多数人对于唐代妇女的一般认识。从此书问世前后直到现在,将唐代女性或者唐代某一种类型女性置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研究是学术界的主流路径,相关论著大量涌现,成为30年来唐代女性研究的主要组成部分,这里无法一一列举。杨廷福《唐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196)系统梳理了传世文献中关于唐代女性的内容,指出唐代女性的法律地位受到夫权的强烈压抑;宁可、郝春文《北朝至隋唐间的女人结社》(197)注意到女性结社的相关问题,指出作为佛教寺院外围组织的“女人社”在唐代已凸显其重要的社会经济职能。以上两篇文章一则专注于传统文献,一则偏重于出土文献,可以代表女性研究在材料上的两种倾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邓小南主编的《唐宋女性与社会》(上、下)一书反映了90年代以来社会史研究的一些新成果,涉及思想史、书写史、艺术史、经济史、家族史、医疗史、宗教史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从多视角研究了社会中的女性问题,并从唐宋对比中展现出唐代女性的多重面相。诚如此书所反映的,30年来唐代女性研究更多地体现在学界对唐代婚姻、家庭的讨论中,近十年来的研究尤其如此,从而构成女性、婚姻、家庭研究相互纠结的复杂情况。除上述两部专门著作之外,段塔丽《唐代妇女地位研究》(198)与姚平《唐代妇女的生命历程》(199)分别反映出海内外女学者在唐代女性研究中的一些新探索。

70年代末以来,唐代婚姻史的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90年代中期之前,在此领域内最为活跃的学者当属牛志平,不但发表有《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200)、《试论唐人的婚姻心理》(201)等一系列文章,更是率先出版了大陆第一部全面论述唐代婚姻的专著《唐代婚丧》(202)。牛志平比较注重从文化、心理角度讨论婚姻问题,至今仍有相当多的论著从此路径切入。此外,谭蝉雪《敦煌婚姻文化》(203)、李斌城等《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204)、李金河《魏晋隋唐婚姻形态研究》(205)等著作都有相当篇幅从整体论及唐代的婚姻情况。

目前学界对于唐代婚姻的研究已经十分丰富,除从文化、心理等角度的研究外,还具体包括(1)制度与法律(主要指结婚、离婚、纳妾、出妻等,其余内容多附属于家庭研究);(2)礼俗与阶层;(3)妇女寡居与子女抚养问题。其中制度与法律方面的研究成果最为集中。90年代中期之前的大陆学界即已出现若干研究成果,但并无可与台湾学者向淑云《唐代婚姻法与婚姻实态》(206)相提并论的专门著作。90年代中期以后,大陆学者在各个具体领域颇有创获。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207)结合敦煌文书,围绕和离所做的研究,涉及敦煌放妻书的用途和离婚原因、形式以及财产分割等。刘玉堂《唐代主婚人制度和媒妁制度的法律观照》(208)认为,唐代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对“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进行了重新确认和规范,构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主婚人制度和媒妁制度,有无媒妁成为婚姻是否合法的标志之一。此外,张艳云《从敦煌的婚书程式看唐代许婚制度》(209)、岳纯之《论唐代纳妾制度》(210)都是近年婚姻制度研究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成果。从礼俗与阶层、妇女寡居与子女抚养问题等角度研究唐代婚姻也取得相当进展,总的趋势是注意利用出土资料且关注群体下移。周一良《敦煌写本书仪中所见的唐代婚丧礼俗》(211)是老一辈学者以小见大的代表作,通过比较敦煌书仪与《开元礼》的异同,对唐代婚姻礼俗中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细密考订。李志生《唐代工商业者婚姻状况初探》(212)、陈丽萍《唐宋时期敦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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