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唐史研究若干热点问题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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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唐代礼典建设进行研究的文章还有杨华的《论〈开元礼〉对郑玄和王肃礼学的择从》,认为唐人的礼制统一过程极其复杂,并非简单地南北选择或郑王选择,其原则是“稽周汉之旧仪”、“考图史于前典”和“因时制范”三点。(159)姜伯勤《王涯与中唐时期的令与礼》详细讨论了王涯对礼和令的改革,认为改革的失败象征着盛极一时的礼和令已经走向“后开元礼”和“后开元令”时期。(160)黄正建也根据王涯奏文探讨了唐后期特别是文宗大和年间车服制度的变化,认为它反映了从重“贵贱”到重“等威”、“官荣”的观念转变,是贵族社会演变为官僚社会的表现。(161)

除上述专著和论文以外,近十年来还有多篇关于隋唐五代时期专项礼制研究的论文发表。如在吉礼方面,盖金伟有两篇关于唐代郊祀礼的论文,从唐代郊祀制度趋于完善化的社会政治、礼乐及政教环境入手,详细论述了郊祀制度在唐代的发展与创制以及郊祀活动中的诏令、赦文、德音、推恩令所揭示的唐代社会生活的中心内容和变迁,从郊祀祭享角度展现唐代社会生活的独特景观。(162)吴丽娱从陵庙荐食制度的发展出发,考察宗庙发展为宋代景灵宫和太庙的过程,提出了皇帝礼仪与国家礼仪并存从而构建中古礼仪新秩序的问题。(163)她还比较研究了汉武帝和唐玄宗的郊祀礼,认为唐玄宗开元十三年(725年)封禅泰山,吸收了高宗以来的道教礼典仪式,且有刻意模仿汉武帝的一些事例,吴丽娱分析了其中的原因,认为唐玄宗与汉武帝对待国家祭祀的态度一样,其道教和神仙崇拜是围绕着皇帝的个人意志而以皇权为中心的,也即国家祭祀的内容名目愈来愈以帝王的愿望和需求为转移。其结果是帝王意志更加凌驾于国家之上,而道教也因此扩大了影响。(164)耿元骊考察了五代时期祀天祭祖礼的基本情况,分为昊天上帝和祖宗两个部分进行了排比分析。(165)

嘉礼方面,耿元骊详细考察五代时期的嘉礼,包括朝参、册命、婚、宣赦、

观稼、尊师与乡饮酒等内容。(166)张葳分析了唐代公主出降行拜舅姑礼,认为唐初朝廷对此礼的强调着眼于限制公主的地位和权力,而唐中后期则是出于拉拢以山东旧士族为代表的士大夫集团的需要。(167)吴丽娱研究了《开元礼》的“纳后”和“临轩册后”两种皇后婚仪、两种礼仪仪注产生的渊源、相关内容及到《开元礼》的发展轨迹,认为它们有不同的来源和背景,是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域礼仪文化的结合品。(168)凶礼方面,吴丽娱结合《天圣令》讨论了礼典对官员丧葬礼的规定与行用情况,围绕与官员身后哀荣、葬礼待遇有关的举哀与成服、赙赠及诏葬等方面,探讨内中的变化及原因。(169)关于军礼和宾礼的研究成果则较少。

法制史研究方面,唐律始终是一个重点。首先是唐律的制作年代问题。民国时期的程树德认为,汉代以后律法的发展分为魏、晋、梁、陈一支和北魏、北齐、隋唐一支。陈寅恪又主张隋唐律来自江左、中原和河西的“三源说”。此后关于唐律渊源的探讨基本不出此范围。关于《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传统观点一般是依据书中的《进律疏表》,认为是永徽四年(653年)完成的。到20世纪初,日本学者根据书中的避讳、职官、地名等因素,认为其成书应在开元时。到七八十年代,始有中国学者讨论此问题,一般认为成书时间仍为永徽时,但在开元时有小幅度修订。(170)此说得到学者较普遍地接受。

唐律的立法原则是什么?瞿同祖将唐律及中国传统法律的特征归纳为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即因阶级身份和服制造成的法律地位、刑事责任的不同。(171)此后,杨廷福、刘俊文等多位学者对唐律的这种特征进行探讨,并逐渐发展为对唐律与礼的关系的研究,即研究《唐律疏议》中征引的三礼文字以及立法思想中体现的礼制观念。(172)

中华书局出版的刘俊文点校的《唐律疏议》,为该书的方便使用提供了一个比较可靠的通行本。学术研究方面,近年从现代法律学角度研究唐律的专著,主要有乔伟的《唐律研究》(173)、钱大群的《唐律研究》(174)及其与夏锦文合著的《唐律与中国现行刑法比较论》(175)等。这些专著较全面地讨论了唐律作为刑律的立法、犯罪及刑罚原则,并用现代法律概念对其进行了分析比较。在民事法律方面,近年有张中秋《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述论》(176)和岳纯之《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177)等著作。前书运用现代民法概念,分析了唐代的土地、赋役、工商、专卖、货币、对外贸易和民事法源、民事主体以及有关物权、债权、婚姻、亲属、继承和民事诉讼诸方面的法律制度及其实践。后书从婚姻与继承、契约与侵权角度讨论了唐代民事法律,提出了唐代民间契约和官民契约分类的方法,对认识中国民事法律现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其次是唐代律令的法典体系问题以及关于律、令、格、式的法律地位与作用问题的争论。

《唐六典》等政书将唐代法制体系归纳为律、令、格、式,参考日本学者的研究,以往中国学者多认为律是刑法典;令、格、式是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制度、方针、政策、办事章程等。(178)但对于令、格、式的性质,自80年代以来逐渐开始有新的见解与争鸣。由于违反令、格、式会收到律典制裁,因此有研究者认为,令、格、式不是单纯的行政法,而是刑法化的封建官僚机构组织与行政执行法(典)。(179)基于同样的理由,王立民认为,令、格、式都是刑法,至于唐代的组织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和诉讼法等部门法,都不在唐律、令、格、式体系之中。(180)对唐律的性质,也有学者认为不是单纯的刑法典,而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包含行政、民事、婚姻、诉讼等诸多内容。(181)

这些新见解刺激学界对律、令、格、式的性质及关系进行深入探讨。钱大群认为,律是定罪判刑的刑法,而令、格、式之间的区分是依其位阶及作用效力的不同来划分的,令与式都是各种正面的典章制度法规,格实际是立法当局对法律进行修正补充的一种手段,并进而论述唐律仅仅是刑法,而不是“诸法合体”的法典。(182)最近几年,李玉生针对王力民的观点进行反驳,对王引用《唐六典》中的两条史料论证在律、令、格、式之外还有所谓组织法的说法,李用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的《唐令拾遗》说明那两条史料的来源也是唐令;王从《旧唐书》、《唐大诏令集》中各举三条诏敕,证明唐代在律、令、格、式之外还有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的内容,李则认为这些诏敕只有经过编入“《格》典”,才能得到长期行用。(183)

唐令是唐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唐代曾多次修令,以开元二十五年所修唐令最具代表性。但完整的唐令后来亡佚,只在其他文献中有部分遗存。由于日本《养老令》模仿唐令且保存至今,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池田温等以《养老令》结合其他文献的辑佚来复原唐令,先后出版《唐令拾遗》和《唐令拾遗补》。20世纪90年代,戴建国在天一阁发现部分宋代《天圣令》,由于《天圣令》从唐令发展而来,且其中附有已废止的唐令原文,故成为复原唐令的重要来源。学者利用它并结合日本学者复原唐令的工作,进行了对唐代田、赋役、仓库、厩牧、关市、医疾、狱官、营缮、丧葬、杂等诸令的复原研究。(184)戴建国在对唐《田令》的讨论中,认为唐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因而也是唐代整个法律体系的主干。(185)

唐格也是近年研究的一个热点。《唐六典》对格的功能描述是“格以禁违正邪”,故以前多有学者认为唐格属于行政法范畴。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等提出“格”是补充和追加律令的,在应用上优先于律令。到80年代,中国学者也从这个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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