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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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村民自治的法律环境探究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农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我国通过宪法和法律将这种制度确定下来只有二十多年,在确保其实施的法律环境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有针对性的进行改善。

一、当前村民自治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和法律对村民自治的定位易引起混淆。

根据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自治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独立于其他机关或组织的性质。但是宪法对村民委员会制度的规定是在第三章第五节,而第三章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机构,第五节规定的内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种规定容易给人以一种错觉: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权机构、是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从而混淆村民自治的性质。这种立法上的混淆对之后的执法工作等有着误导作用,对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存在不利影响。

除宪法以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的规定也不完整、不明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践证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但是它有着“先天的不足”。因为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自治的一个载体,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重点放在了村委会的组织结构建设,用了大量的法律条文规范村委会组织,对村民自治本身的规定则相对较少,与村民自治立法的宗旨和原意相去甚远。 (二)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不协调。

关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种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政策指导, 保证村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党的政策和法规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 特别是村委会的选举工作,指导村委会依法做好各项工作, 如调解民间纠纷等。从村委会的角度讲, 一要积极主动求得乡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二要自觉地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完成各项任务。但是, 由于一些地方的乡镇党委和政府对与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与协助关系没有正确的认识,造成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存在着乡村关系不协调的现象,主要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乡镇政府过于干涉村务管理,使得村委会的自治职能弱化甚至消失,附庸于乡镇政府,丧失其应有的活力;另一种是村民自治过分加强,无无视乡镇政府的指导,形成过于自治的局面。 (三)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界定不清。 对于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两者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做出直接规定,但是它的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党支部的核心作用决定村委会必须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这种领导不应是上下级的领导,而应该是对村委会的工作起到监督和保证作用。但是在现行的村民自治法律中,虽规定了村党支部的核心地位,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其具体职能,对于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的规定存在盲点。4

首先,在具体的实践中,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党的领导,容易造成党组织这种领导的扭曲与膨胀,对村委会的自治工作进行不当的干涉,根据学者的调查,各村的党组织实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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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申,李媛媛:试论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对策,载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29页。 天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研究,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 3

连丽霞,张蓉: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第25页。 4

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2-83页。

际上是各村的权力中心及实际的领导者、决策者和管理者,各村党组织负责人均是社区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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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心人物。某些情况下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是否顺当, 往往取决于村主任和村支书的私人关系或者他们的个人威望。其次,还有的情况就是,有的村民自治组织把自治理解成绝对自由, 不接受村党组织的正常领导, 甚至向党组织的领导权威发起挑战。 (四)农村本身存在各种不良因素。

农民是实行村民自治的主体, 农民的法制意识和行为是实行村民自治的最直接的因素, 农村的法制小环境同样对村民自治的深入开展起着促进或阻挠的作用。村民自治确实以前所未有的力量改变这农村的方方面面,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提高了群众和村委会干部的素质。在村民自治精神的感召下,中国农村在思想观念、心灵世界、行为方式和知识文化结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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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为进一步发展村民自治奠定了一定的现实基础,但是这种基础还不够深厚,特别在一些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素质离村民自治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由于自私的观念、小集团的观念、家族观念及各种错误思想道德观念的影响, 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 制约和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大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目前农村的家族势力仍旧较有力量, 可能会在一定条件下影响村民委员会选举, 使公正的选举受到家族势力的干预和破坏; 二是在民主管理集体经济时, 可能因为个人利益或小集团的利益使村里的经济管理和民主监督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是对待村委会的工作可能因各种因素的存在采取反对或不支持的态度, 使村委会的工作受到阻碍; 四是在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民公约时, 可能因不懂法而出现违法、违反政策的现象, 如有些地区的村规民约简直就是一张罚款单, 罚款细目可以多达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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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

(五)农村的法制建设不够,不能营造健康、完备的法制环境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趋势,是9 亿农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广泛实践, 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安排, 在缺乏法制传统的农村社区推行, 更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由于受长期的专制历史影响, 中国农民非常缺乏民主经验和民主习惯, 不善于行使自治的民主权利。当前出现的问题主要有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够强化, 村民自治没能完全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 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前面说过的“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倾向, 农村社会出现了不稳定的因素, 对农村基层民主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二、改善村民自治法律环境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村民自治的地位。

根据宪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建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理应制定一部完整的村民自治法,保障村民各种自治权利,同时也保障村民自治组织按照自治的原则进行运转,真正达到宪法的要求和目的。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备的村民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集中解决了民主选举等问题,但对于村民如何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只作了原则性的、一般性的规定, 还没有全面、详细地展开规定, 因而缺乏可操作性。

所以在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制定新法时,应当注重明确村民自治的定位问题,关键是要解决一些问题,包括:

首先,明确村委会在村级组织中独立的主体地位,它不附属于任何行政机构,它代表的是农村最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其次,厘清村委会与国家的关系。村委会是农村公民结成的基础性权力共同体。按照宪法,作为国家公民应当履行公民的义务。因此它要完成法律规定的各项国家任务,接受乡镇 56

相继全:集体经济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5页。 赵秀玲:村民自治通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3页。 7

王新生: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环境评析,载湖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第81页。

政府的合法性的行政指导;

再次,在对外关系方面,包括对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是独立的,自主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受其他组织的不当干涉;

最后,全面、详细的完善村民自治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规定,使各个环节的工作都有法可依,真正做到“让群众明白,保干部清白”,促进村民自治的真实有效和健康发展。

(二)协调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促进“乡政村治”格局的长期稳定。 为了克服在村民自治问题上“附属行政化”和“过度自治化”这两种错误倾向, 对乡村关系进行适当、有效的整合, 必须从以下两个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 转变观念, 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其中提高认识, 就是充分认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是村委会的性质决定的,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 依法享有自治权利, 因此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关系不应也不能定为领导关系。改进方法, 就是乡镇政府除采用必要的行政管理方式外, 应更多地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等管理手段, 在尊重村民自主权和村委会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管理。

其次,村委会应引导农民学会正确使用民主权利,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应由村委会承担的工作,要教育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并且要引导他们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防止违法违规或者过度自治现象的出现。

(三)厘清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

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的不协调、不顺畅,实质上主要是二者的权力划分问题。针对这样的问题,主要从以下三点解决:

首先,必须从法律和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划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职责权限。在村民自治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要要求严格的依法办事,确立法的至上性。要明确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承担的职责和实现这种职责的方式,在制度化和操作性上保证二者的顺畅运行和合作。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党组织应将主要精力用于对村的发展方向的把握, 对其他村级组织建设的指导, 对各类组织之问关系的协调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由村民自己能够处理好的事情, 应尽可能让村民群众根据法律制度自主处理, 以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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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可以一肩挑,但是必须经过合法选举;村党组织可以在村委会选举前对选举加以组织影响,但对选举结果必须予以承认;党组织拥有量大决策权, 但应以党内民主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不侵犯村民自治权为前提。

其次,推广实行两票制,在村党支部的换届选举中支部成员不仅要经过党员的选举投票,而且还要通过普通村民的信任投票,这样能够非常有效地解决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权威问题,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实施村民自治有机结合在一起。

再次,加强对村级干部的培训和教育,包括对两委工作人员的培训,因为他们的素质直接影响到两委关系的处理,对其进行培训的工作意义非常大。

(四)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提高农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政治水平。 这一要求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加强村民的思想文化教育,提高村民的文化素养。文化知识是从事政治活动的必要条件。正如列宁所指出: “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 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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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不识字只能有流言蜚语、传闻偏见, 而没有政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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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研究,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 彭向刚: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载吉林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第86页。 10

列宁:列宁全集(第三十七卷),人民出版社1967年版,第59页。

一种现象:凡是在文化比较贫乏的地方,民主制度、民主观念、民主作风就很难树立,而偏执、独断、愚昧、盲从的现象容易流行。所以,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 壮大集体经济, 发展农村文化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我们还需加强村民政治素质和政治意识的培养,在村民自治中使村民实现政治社会化,增强村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让村民认识到自己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实现村民自己管理自己、自己决定自己、自己满足自己。提高农民文化思想水平和民主素养, 增强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是保证村民自治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和必要的前提。

(五)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为发展村民自治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民主必须匹配着法律化和制度化,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民主发展的趋势,更应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中健康成长。所以,实行村民自治, 必须贯彻和执行依法治国方略。

首先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规划和指导,在推进省、市、县有步骤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 应有推进农村法制建设的规划, 对农村法制建设分阶段目标,制定明确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并稳步实施。对农村法制建设状况应有明确的评价指标,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

其次,要强化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增强他们依法实行民主自治利民主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树立农村干部依法办事、恪守职责, 接受监督的观念;要坚决查处一些农村干部压制和破坏民主、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行为, 创造一个能够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利的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要坚持依法治村, 保障村民自治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 天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研究,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 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 相继全:集体经济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赵秀玲:村民自治通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期刊论文类

[1] 陈国申,李媛媛:试论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对策,载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

4期。

[2] 连丽霞,张蓉: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3] 王新生: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环境评析,载湖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4] 彭向刚: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载吉林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5] 吴雷:当前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载学理论2011年第5期。 [6] 黄荣英: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载“三农”论坛2003年第12期。 [7] 袁凤芝: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中国商界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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