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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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通知

(87)煤生字第665号

为了加强企业官禄,巩固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设备维护质量,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设备安全正常运行,适应煤炭工业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部组织有关单位对一九七三年颁发的《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试行标准》进行了修订、补充。现将修改后的《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颁发给你们,并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一九七三年颁发的《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试行标准》即行废止。

《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包括固定设备、运输设备、采掘设备和电气设备四册,各单位应组织负责机电设备管理、运行、操作的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报部,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对于本标准未包括的其它设备和老旧杂设备的完好标准,各直属煤炭工业公司、直管矿务局、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可参照本标准精神自行制订,并报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九日

编 制 说 明

一、为了提高煤矿企业的机电设备全面管理水平,降低设备寿命周期费用,达到安全、经济、合理运转(行),促进煤矿生产建设的发展,在一九七三年原燃料化学工业部颁发的《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试行标准》的基础上,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文件及煤矿的实践经验编制出本标准。 二、本标准作为评定煤矿矿井设备完好的依据,设备检修出厂验收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的原则要求是:

1、零部件齐全完整;

2、性能良好,出力达到规定; 3、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4、设备环境整洁;

5、与设备完好有直接关系的记录和技术资料齐全准确。

四、由于矿井小型电器及电缆等对矿井安全的重要性,也列入本标准范围。

对现用的老旧杂设备和本标准未包括设备的完好标准,由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直属煤炭公司、直管矿务局自行制定,并报部备案。

五、各类设备完好标准的通用部分,列为各分册的第一部分,检修时要对其有关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六、本标准所用的计量单位、符号、术语等统一按法定新标准编写。

七、本标准由山东、山西、河北、河南四省煤管局组织部分矿务局编写草稿,由山东省煤管局负责汇总和整理成初稿,并发到河北、山西、山东、河南、四川、陕西、贵州煤管局和东煤公司、开滦、大同、淮北、淮南、平顶山矿务局等单位组字讨论,收集修改意见,然后由部组织东煤公司、山东煤管局、淮南、埠新、沈阳、通化矿务局和煤炭工业设备管理协会的有关同志对初稿及各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和整理,到通化矿务局组织有经验的同志进行座谈讨论后定稿的。

本标准虽然多次谈论和审查,仍难免有不妥之处,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问题时,可随时提出意见报部,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八、本标准解释权属煤炭工业部。

九、为便于使用,本标准以合订本和单行本两种形式出版。单行本包括以下四种: 固定设备 运输设备 采掘设备 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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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设备

1 通用部分

1.1 紧固件

1.1.1 螺纹连接件和锁紧件必须齐全,牢固可靠。螺栓头部和螺母不得有铲伤或棱角严重变形。螺纹无乱扣或秃扣。

1.1.2 螺栓拧入螺纹孔的长度不应小于螺栓的直径(铸铁、铜、铝合金件等不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 1.1.3 螺母扭紧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用增加垫圈的办法调整螺纹露出长度。 1.1.4 稳钉与稳钉孔应吻合,不松旷。 1.1.5 铆钉必须紧固,不得有明显歪斜现象

1.1.6 键不得松旷,打入时不得加垫,露出键槽的长度应小于键全长的20%、大于键全长的5%(钩头键不包括钩头的长度)。 1.2 联轴器

1.2.1 端面的间隙及同轴度应符合表1-1-1的规定:

表1-1-1联轴器端面间隙和同轴度

类型 弹性 圆柱 销式 齿 轮 式 蛇型 弹簧 式 外形尺寸 端面间隙 设备最大 轴向窜量 加2~4 4~7 7~12 12~18 设备最大 轴向窜量 加2~4 ≤0.5 ≤0.20 ≤0.25 ≤0.30 ≤0.10 ≤0.20 ≤0.30 ≤0.50 两轴同轴度 径向位移 倾斜(‰) <1.2 <1.2 <1.2 ≤250 >250~500 >500~900 ≤200 >200~400 >400~700 >700~1350 1.2.2 弹性圈柱销式联轴器弹性圈外径与联轴器销孔内径差不应超过3mm。柱销螺母应有防松装置。 1.2.3 齿轮式联轴器齿厚的磨损量不应超过原齿厚的20%。键和螺栓不松动。 1.2.4 蛇形弹簧式联轴器的弹簧不应有损伤,厚度磨损不应超过原厚的10%。 1.3 轴和轴承 1.3.1 轴

1.3.1.1 轴不得有表面裂纹,无严重腐蚀和损伤,内部裂纹按探伤记录检查无扩展。

1.3.1.2 轴的水平度和多段轴的平行度均不得超过0.2‰,如轴的绕度较大达不到此要求时,齿轮咬合及轴承温度正常,也算合格。 1.3.2 滑动轴承

1.3.2.1 轴瓦合金层与轴瓦应粘合牢固,无脱离现象。合金层无裂纹、无剥落,如有轻微裂纹或剥落,但面积不超过1.5c㎡,且轴承温度正常,也算合格。

1.3.2.2 轴颈与轴瓦的顶间隙不应超过表1-1-2的规定:

表1-1-2 轴颈与轴瓦的顶间隙 mm 轴颈直径 50~80 最大磨损间隙 0.3. 2

>80~120 >120~180 >180~250 >250~315 >315~400 >400~500 0.35 0.40 0.50 0.55 0.65 0.75 1.3.2.3 轴颈与下轴瓦中部应有90°~120°的接触弧面。沿轴向接触范围不应小于轴瓦长度的80%。 1.3.2.4 润滑油质合格,油量适当。油圈或油链转动灵活。压力润滑系统油路畅通,不漏油。 1.3.3 滚动轴承

1.3.3.1 轴承转动灵活、平稳,无异响。

1.3.3.2 润滑脂合格,油量适当,占油腔的1/2~2/3,不漏油。 1.3.4 轴承温度应符合表1-1-3的规定:

表 1-1-3 轴承温度 轴承类型 滑动轴承 合金瓦 铜 瓦 滚动轴承 允许最高温度 <65 <75 <75 1.3.5 轴在轴承上(包括减速器)的振幅不超过表1-1-4的规定: 表 1-1-4 轴在轴承上的振幅 转速(r\\min) 允许振幅(mm) <1000 0.13 <750 0.16 <600 0.20 <500 0.25 1.4 传动装置 1.4.1 主、被动皮带轮中心线的轴向偏移不得超过: a、平皮带轮为2mm;

b、三角皮带轮当中心距小于或等于500mm时为1.5mm,当中心距大于500mm时为2mm。 1.4.2 两皮带轮轮轴中心线的平行度不超过1‰。

1.4.3 平皮带的接头应平直,接缝不偏斜。接头卡子的宽度应略小于皮带宽度。皮带无破裂。运行中不打滑,跑偏不超出皮带轮边沿。

1.4.4 三角皮带的型号与轮槽项符,条数不缺,长度一致,无破裂、剥层。运行中不打滑。皮带底面与轮槽底面应有间隙。 1.5 减速器和齿轮

1.5.1 减速器壳体无裂纹和变形。接合面配合严密,不漏油。润滑油符合设计要求,油量适当,油面超过大齿轮半径的1/2。油压正常。

1.5.2 轴的水平度不大于0.2‰,轴与轴承的配合符合要求。 1.5.3 齿圈与轮心配合必须紧固,轮缘、辐条无裂纹。齿轮无断齿,个别齿断角宽度不超过全齿宽的15%。 1.5.4 齿面接触斑点的分布,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表 1-1-5 齿轮副齿面接触斑点

齿轮类型 渐开线 圆柱齿轮 圆弧齿轮 (跑合后)

接触斑点分布 6 精 度 等 级 7 8 9 30 40 40 75 按齿高不小于(%) 50 45 40 (40) (35) (30) 按齿高不小于(%) 70 60 50 按齿高不小于(%) 按齿高不小于(%) 3

55 90 50 85 45 80 住:括号内数值,用于轴向重合度εβ>0.8的斜齿轮。

1.5.5 齿面无裂纹,剥落面累计不超过齿面的25%,点蚀坑面积不超过下列规定: a、点蚀区高度接近齿高的100%;

b、点蚀区高度占齿高的70%,长度占齿长的10%; c、点蚀区高度占齿高的30%,长度占齿长的40%。

1.5.6 齿面出现的胶合区,不得超过齿高的1/3、齿长的1/2。

1.5.7 齿厚的磨损量不得超过原齿厚的15%,开式齿轮齿厚的磨损量不得超过原齿厚的20%。 1.6 “五不漏”的规定 1.6.1 不漏油

静止接合面一般不允许有漏油,老旧设备允许有油迹,但不能成滴。运动接合面允许有油迹,但在擦干后3min不见油,半小时不成滴。非密闭转动部位,不甩油(可加罩)。 1.6.2 不漏风 空气压缩机、通风机、风管等的静止接合面不漏风。运动接合面的泄漏距100mm处用手试验,无明显感觉。 1.6.3 不漏水

静止接合面不见水,运动接合面允许滴水,但不成线。 1.6.4 不漏汽 锅炉、汽动设备、管路及附件的静止接合面不漏汽;运动接合面的泄漏距200mm处用手试验,无明显感觉。 1.6.5 不漏电

绝缘电阻符合要求,漏电继电器正常投入运行。 1.7 电气设备

电动机、开关箱(柜)、起动控制设备、接地装置、电器、电缆及配线等符合本标准“电气设备”分册完好标准的规定。 1.8 安全防护

1.8.1 机电设备和机房(峒室)内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和场所,都应安设防护栏、防护罩或盖板。 1.8.2 防火措施

a、机房(峒室)内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润滑油和用过的棉纱、破布应分别放在盖严的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

b、机房(峒室)内要有合乎规定的防火器材。 1.9 涂布

1.9.1 设备的表面喷涂防锈漆,脱落的部位应及时修补。

1.9.2 设备的特殊部位如外露轴头、防护栏、油嘴、油杯,注油孔及油塞等的外表应涂红色油漆。在同一设备上的油管应涂黄色、风管应涂浅兰色、水管应涂绿色,以便区分。 1.9.3 不涂漆的表面应涂防锈油。 1.10 基础

1.10.1 机座与混凝土不得相互脱离。

1.10.2 混凝土不得有断裂、剥落和松碎现象。 1.10.3 基础坑内无积油和积水。 1.11 记录资料

1.11.1 各种设备的机房(峒室)都应备有下列记录: a、交接班记录; b、运转记录;

c、检查、修理、试验和整定记录; d、事故和故障记录

1.11.2 有设备铭牌、编号牌,并固定牢靠,保持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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