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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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

(三)开标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主持。

(2)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到点时,主持人应当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之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3)主持人宣读开标会场纪律。

(4)开标时,可按约定由递交投标文件的前三名投标人授权代表,作为全体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就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参加开标会。

(5)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报价内容,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众唱标。

(6)开标会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当场公示。如开标记录表上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7)开标唱读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均以公开唱读为准。

(四)评审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会场组织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评审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读评审纪律及相关事项。评审主持人应在评审开始前宣读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讨论并集体签字确认。依法应该回避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履行独立评审权利义务的同时,不得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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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失公正和不负责任的言论,不得相互串通和压制他人意见,不得将个人倾向性意见诱导、暗示或强加于他人认同。

(3)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笔误、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须经评标委员会一致同意。

(4)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对招标文件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的,应当拒绝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有关情况。

(5)评标委员会评审应出具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依法出具评审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约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采购人授权评委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代表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6)对中标候选人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7)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各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

(8)评审现场监督。评标时,应实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察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

(9)参加评标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应当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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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依法作废标处理。

对出现废标情形时,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成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五)定标

1.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2.替补候选人的设定和使用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

五、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1.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供应商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并按本工作规范的《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布。

2.投标人可以按照《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的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查询评标程序的有关资料。

3.投标人有质疑和投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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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

一、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提供采购需求书

(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采购需求书须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三、谈判准备

(一)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依法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制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竞争性谈判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谈判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供应商须知、合同书范本、谈判响应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2.竞争性谈判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内容。

3.竞争性谈判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规定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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