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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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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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四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五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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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六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七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一)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建筑机电安装、古建筑、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及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二)施工劳务资质;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八条 由国务院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各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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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涉及相关专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后实施。

由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应同时在网上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在川中央建筑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的企业(含下属一级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按资质等级许可权限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许可。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资质许可,其程序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建筑业企业行政许可统一的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资质许可,其程序由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已取得工程设计行业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资质申报的工程业绩。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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