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及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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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一节 事故分级和责任认定

第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定义: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人畜伤亡或货物损坏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种类:碰撞、刮擦、翻车、坠车、碾压、爆炸、失火。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分级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财产损失八千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八千元至五万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并重伤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并重伤8人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及以上。

(五)发生车辆严重烧车、90°翻车事故(无人员死亡),企业内部按重大事故考核;发生重大交通意外事故和责任无法认定的重大行车事故企业内部均按次责考核;重伤事故伤者7天后死亡的事故,企业内部按非责死亡事故考核。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非责、交通意外和责任无法认定。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事故发生地交巡警部门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若事故处理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责任认定一律以法院终审裁判为依据。

第二节 事故现场处置和报告制度

第六条 事故现场处置

1、发生各类行车事故后,当事人在确保安全、减轻或不扩大事故危害的前提下,立即停车,向所在分公司(公司)报告,向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力措施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车辆、人员等位置。

2、各分公司在接受、获取所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查明信息的真伪,并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3、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处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不得逃逸、串供、谎供和伪造现场,不得在有能力的条件下不作为。

第七条 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 (一)事故报告程序

1、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以书面“快报”形式报集团安保处,但重伤必须迅速以电话形式报公司安保处和有关领导。

2、重、特大事故,公司立即报集团安保处,安保处立即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特大事故应同时报董事长。

3、集团安保处应根据事故等级,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及时向安全、公安、交通、消防和工会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情

况。

(二)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肇事人姓名、伤亡情况、预计经济损失、责任和事故概况等。

第三节 事故处理和赔偿

第八条 事故处理

(一)公营车发生事故,车属单位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负责处理。

(二)承包车发生事故,承包人可委托车属单位代为处理,但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书需明确:授权的范围、权利、允许开支经费额度等。重特大事故必须由单位负责处理。

(三)一般及以下事故,由各分公司负责处理。

(四)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处理。并注意掌握第一手资料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五)特大事故集团安委会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面指挥事故处理。

(六)发生事故后,公营车辆事故费用在2万以下由肇事驾驶员自行支付,超过2万的原则上由公司垫付,承包车辆原则上由承包经营者自行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由公司通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商议后,采取垫付事故费用等措施,但承包经营者需书面申请并写下书面还款计划。

第九条 事故赔偿

(一)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事故赔偿,由公司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按人身和财产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出险理赔。

(二)事故所造成的车上驾驶员和旅客伤害,由公司整理好出险材料和凭证交集团安保处审核后统一交保险公司出险理赔。

(三)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承包车的由承包人承担,其它情况按公司实际规定审批核销。

(四)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险种时,事故赔偿及其他损失,承包车的由承包人承担,其它情况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不足部分由公司在当期成本(或当年预提自保费用)列支。 (五)承包车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案或擅自处理,造成手续不全、超过有效规定理赔期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四节 保险和理赔

第十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额度越来越大,公司为了有效规避经营中各种潜在的安全事故风险,将在提高经济效益和经济实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保险的完善化、社会化和商业化。

第十一条 机动车保险种类: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险、盗抢险、自燃险、承运人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等险种。

第十二条 机动车保险投保程序

(一)承运人责任险,由集团安保处统一负责投保,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签订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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