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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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5 中小学校应采用水冲式卫生间。当设置旱厕时,应按学校专用无害化卫生厕所设计。

Ⅲ 浴 室

6.2.16 宜在舞蹈教室、风雨操场、游泳池(馆)附设淋浴室。教师浴室与学生浴室应分设。

6.2.17 淋浴室墙面应设墙裙,墙裙高度不应低于2.10m。

Ⅳ 食 堂

6.2.18 食堂与室外公厕、垃圾站等污染源间的距离应大于25.OOm。

6.2.19 食堂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宜设在校园的下风向。厨房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味不得影响教学环境。

6.2.20 寄宿制学校的食堂应包括学生餐厅、教工餐厅、配餐室及厨房。走读制学校应设置配餐室、发餐室和教工餐厅。

6.2.21 配餐室内应设洗手盆和洗涤池,宜设食物加热设施。

6.2.22 食堂的厨房应附设蔬菜粗加工和杂物、燃料、灰渣等存放空间。各空间应避免污染食物,并宜靠近校园的次要出入口。

6.2.23 厨房和配餐室的墙面应设墙裙,墙裙高度不应低于2.10m。

Ⅴ 学生宿舍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2.25 宿舍与教学用房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

6.2.26 学生宿舍必须男女分区设置,分别设出入口,满足各自封闭管理的要求。

6.2.27 学生宿舍应包括居室、管理室、储藏室、清洁用具室、公共盥洗室和公共卫生间,宜附设浴室、洗衣房和公共活动室。

6.2.28 学生宿舍宜分层设置公共盥洗室、卫生间和浴室。盥洗室门、卫生间门与居室门间的距离不得大于20.OOm。当每层寄宿学生较多时可分组设置。

6.2.29 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不宜超过6人。居室每生占用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OOm。当采用单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 OOm;当采用双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10m;当采用高架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35m。

注:居室面积指标内未计入储藏空间所占面积。

6.2.30 学生宿舍的居室内应设储藏空间,每人储藏空间宜为0.30m3~0.45m3,储藏空间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宜小于0.60m。

6.2.31 学生宿舍应设置衣物晾晒空间。当采用阳台、外走道或屋顶晾晒衣物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Ⅵ 设备用房

6.2.32 设备用房包括变电室、配电室、锅炉房、通风机房、燃气调压箱、网络机房、消防水池等。中小学校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设置,减少设备用房的建设。

7 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

7.1 面积指标

7.1. 1 主要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1. 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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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体育建筑设施的使用面积应按选定的体育项目确定。

7.1.3劳动教室和技术教室的使用面积应按课程内容的工艺要求、工位要求、安全条件等因素确定。

7.1.4心理咨询室的使用面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16节的规定。

7.1.5主要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低于表7.1.5的规定。

7.2 净 高

7.2.1 中小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7.2.2 风雨操场的净高应取决于场地的运动内容。各类体育场地最小净高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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