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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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噪声控制

9.4.1 教学用房的环境噪声控制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9.4.2 主要教学用房的隔声标准应符合表9.4.2的规定。

9.4.3 教学用房的混响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10 建筑设备

10.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1.1 中小学校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舒适度的要求,并符合节约能源的原则。

10.1.2 中小学校的采暖与空调冷热源形式应根据所在地的气候特征、能源资源条件及其利用成本,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1.3 采暖地区学校的采暖系统热源宜纳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无条件时宜设置校内集中采暖系统。非采暖地区,当舞蹈教室、浴室、游泳馆等有较高温度要求的房间在冬季室温达不到规定温度时,应设置采暖设施。

10.1.4 中小学校热环境设计中,当具备条件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作为冷热源。

10.1.5 中小学校的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供热介质,其采暖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85℃。

10.1.6 中小学校的采暖系统应实现分室控温:宜有分区或分层控制手段。

10.1.7 中小学校内各种房间的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表10.1.7的规定。

10.1.9 除化学、生物实验室外的其他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严寒与非寒冷地区全年,严寒与寒冷地区除冬季外应优先采用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2 严寒与寒冷地区于冬季,条件允许时,应采用排风热回收型机械通风方式;其新风量不应低于本规范表10.1. 8的规定

3 严寒与寒冷地区于冬季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外围护结构的下部设置进风口;

2)在内走道墙上部设置排风口或在室内设附墙排风道此时排风口应贴近各层顶棚设置,并应可调节;

3)进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0;当房间采用散热器采暖时,进风口宜设在进风能被散热器直接加热的部位;

4)当排风口设于内走道时,其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30;当设置附墙垂直排风道时,其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

5)进、排风口面积与位置宜结合建筑布局经自然通风分析计算确定。

10.1. 10 化学与生物实验室、药品储藏室、准备室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机械排风通风方式。排风量应按本规范表10.1确定;最小通风效率应为75%。各教室排风系统及通风柜排风系统均应单独设置。

2 补风方式应优先采用自然补风,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机械补风。 3 室内气流组织应根据实验室性质确定,化学实验室宜采用下排风。

4 强制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宜高于建筑主体,其最低点应高于人员逗留地面2.50m以上。 5 进、排风口应设防尘及防虫鼠装置,排风口应采用防雨雪进入、抗风向干扰的风口形式。

10.1.11 在夏热冬暖、夏热冬冷等气候区中的中小学校,当教学用房、学生宿舍不设空调且在夏季

通过开窗通风不能达到基本热舒适度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电风扇:

1 教室应采用吊式电风扇。各类小学中,风扇叶片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80m;各类中学中,风扇叶片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3.00m。 2 学生宿舍的电风扇应有防护网。

10.1.12 计算机教室、视听阅览室及相关辅助用房宜设空调系统。

10.1. 13 中小学校的网络控制室应单独设置空调设施,其温、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10.2 给水排水

10. 2.1 中小学校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并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

10.2.2 中小学校的用水定额、给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10. 2.3 中小学校的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10. 2.4 在寒冷及严寒地区的中小学校中,教学用房的给水引入管上应设泄水装置。有可能产生冰冻部位的给水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10.2. 5 当化学实验室绐水水嘴的工作压力大于0.02MPa,急救冲洗水嘴的工作压力大于0.01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10.2. 6 中小学校的二次供水系统及自备水源应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0.2.7 中小学校的用水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坚固耐用,且便于管理维修的产品。室内消火栓箱不宜采用普通玻璃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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