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础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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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等其他材料。

3.4网上数据申报的信息要与合同正副本一致

3.5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3.6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4、合同的履行

4.1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须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4.2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我公司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同时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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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延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承包人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完成劳务作业内容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

我方每月月底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按照合同约定时限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4.4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

在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确定后,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及时确认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经确认的变更部分的价款按进度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支付。

劳务分包合同中应约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中约定的对方通讯地址送达书面资料;收到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停工、窝工、临时性用工、现场罚款等的确认程序及支付方式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5不得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的情况下要求或允许承包人进场施工。

4.6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内容后,书面通知我方验收劳务作业内容,我立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组织人员对劳务作业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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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及时递交书面结算资料,我方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我方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双方的结算程序完成后,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就同一劳务作业内容另行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与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结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

4.7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我立,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我立。

4.8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合同的管理

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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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1、为规范外部劳务管理,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施工生产任务,根据《建筑法》、《经济合同法》、《招投标法》和《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编制依据

2.1、鲁黄工集 号文《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2.2、2005年8月5日建设部颁布的建市[2005]131号文《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2.3、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外部劳务用工系指项目在实施中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公司或地方劳务输出机构输出的劳务工及临时用工(含临时工、农民工、季节工,以下称劳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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