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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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应由中标人提供详细配置及样板(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材料品牌档次、尺寸规格、制作生成工艺、技术参数、国家标准等)同时申报五家及以上的品牌报招标人审定。招标人在接收申报后10日内书面答复中标人,经批准后方可订货,且于书面答复发出后30日内将订货合同送招标人备案,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采用所订的材料,并对中标人每次处以人民币 3,000 元的违约金。所有报审资料以及中标人和材料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必须送招标人备案,以便用于工地材料检查。

11.9.2中标人购买的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必须向招标人提供厂家批号、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书等资料证明;在采购供应前,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交材料设备采购清单报招标人审查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招标人可随时对中标人所购买的材料、设备进行监督、检查。一经查实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招标人可勒令中标人暂停材料和设备的安装和施工,由此产生工程费用一律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将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对中标人每次处以人民币 3,000 元的违约金;由于材料质量造成工期拖延的,每次将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 10,000 元的违约金。

11.9.3为便于招标人加强对中标人材料设备进场报验的管理,中标人开工后,必须立即成立现场材料采购部门,在进场后30天内向招标人、监理单位提交本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数量清单,在进场后60天内向招标人、监理单位提交本工程的总体材料、设备的进场计划,并每半个月报送一份材料订货、进场准备计划供监理、招标人审核。材料、设备的进场计划须与工程进度计划要求相符。若材料订货、进场计划不能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或材料订货、进场的实际情况达不到经监理、招标人审核后的计划,招标人首先发出书面警告,若中标人仍不服从管理,招标人有权在书面警告发出7天后,不经告知中标人直接选择供应商并签订供货合同,所需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并由中标人向招标人支付供货合同额10%的违约金。

11.9.4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的通知(云建质安〔2014〕84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关于加强混凝土试块见证取样管理的通知》云建质[2012]、《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云建质安〔2011〕101号有关规定,本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对混凝土质量检验批试件的养护,按《关于加强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禁止使用海沙,一经发现勒令中标人更换,并对中标人每次处以人民币10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1.9.5本工程对材料及设备的要求,若遇材料设备明细表与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所注明的要求不相同时,以材料设备明细表注明的要求为准;若遇招标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注明的要求不相同时,以招标图纸注明的要求为准。除砂、石类散状材料外,所有材料设备应选用工厂化生产的产品并注明生产厂家。在采购供应前,均应严格执行本招标文件对材料有关要求的约定,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备案并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11.9.6中标人用于本工程的所有建筑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用于安装的设备、为施工生产服务的周转性材料、建筑机械设备等必须符合相关的质量合格标准备才能进入施工现场。

11.9.7材料进场前应按招标人及设计单位要求提交材料的样品,样品经招标人和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封样,只有与确定的样品一致的材料方可进入施工现场。达不到样品标准的工作将被招标人拒收。

11.9.8各种材料进场后应经招标人及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之后才可使用。

11.9.9中标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由中标人与招标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和现场验收,根据相关的规范需要抽样送检的,待检验报告或结果出来后显示是合格方可投入工程使用,中标人未按规范要求见证联样送检的每次处以 1,000 元的违约金。

11.9.10各种管沟施工后应经招标人及监理单位检验合格签字确认之后才可敷设管线;各种管道进场后应经招标人及监理单位检验合格签字确认之后才可使用,中标人未按招标人要求执行的视为违约,招标人对中标人每次将处以人民币 5,000 元的违约金。

11.9.11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的材料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材料进行检查,达不到本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的材料不得进场;对已进场但未达到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的材料,该材料将不得使用,对工程中已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及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材料的,招标人将有权要求中标人拆除,由此产生工程费用一律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并按此项发生工程费用总额 3% 的金额或人民币10,000 元的违约金(按两者中的较大数额执行)以示警告,同时保留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11.9.12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对招标工程实行“主材按定额进场验收”制度,要求中标人必须按招标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中每批进入工地的建筑材料、设备必须由招标人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并作为结算的依据,未经签字批准使用的,招标人将对中标人每次处以人民币 10,000 元的违约金。

11.9.13填方土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素土(粘土或砂性粘土)不得含耕植土、淤泥质土、腐植土、垃圾等一切不良土质。填土应按施工规范要求分层压实,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11.9.14中标人应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的规定,严格控制装饰材料的选用,确保工程通过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并承担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的费用。如发现中标人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规范规定的材料,导致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不合格的,中标人须无条件返工至合格为止,并承担再次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11.9.15中标人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是厂商原装的、全新的,其型号、性能及指标符合招标图纸提出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要求及国家标准的设备。

11.9.16中标人所提供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运行条件、运行环境、功能符合招标图纸、招标文件要

求并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及验收标准。

11.9.17中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品牌,必须在参阅图纸的基础上,符合招标图纸、招标文件及使用功能要求。

11.10人员要求: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2人,建造师(建筑、市政、机电各1人)施工员(建筑、市政、机电各2人),质检员2人,安全员2人,资料员3人,材料员2人,机管员(设备)2人。具体要求为: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2人,建造师(建筑、市政、机电各1人)施工员(建筑、市政、机电各2人),质检员2人,安全员2人,资料员3人,材料员2人,机管员(设备)2人。具体要求为

11.10.1中标人必须配备适合本工程条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的资质相符的技术、管理人员,同时必须在工地现场设立宣传栏,将建造师和本项要求的其他所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五寸彩照相片予以公示,经招标人检查未落实的,每次招标人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 3,000 元的违约金。

中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建造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施工现场配备的所有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并于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向招标人报送上述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配备保持手机号码24小时畅通),并抄送给现场监理单位,未经招标人批准,上述人员的手机号码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之前不得更换;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资格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相应资格证书的原件供审核)及在中标人单位缴纳三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等资料必须报招标人进行审核、备案;在合同签订前,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各专业的工程师、安全员必须在招标人设立的指纹身份识别系统中留取指纹印模并按招标人的管理规定按时参加指纹考勤管理,如因中标人提供上述人员相关资料及指纹印模采集不及时或弄虚作假的,以及配备的各类技术人员同时担任其他工程工作,导致施工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签订的,招标人报行政主管部门查证核实后情况属实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处以违约金。

11.10.2中标人拟派驻本项目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更换。若由于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需请假时,须提供工程所在地甲级医院出具的证明、病历及发票等,并附检查报告报招标人审核,同时应报派临时建造师(项目经理)接替,接替人员的专业要相符,等级必须不低于被替换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原项目建造师(项目经理)请假期满后,应立即重返本工程,继续负责相关管理,否则将视为违约,招标人对中标人每次处以人民币 10,000 元的违约金,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建造师离开现场必须向招标人的工程师代表书面请假,经批准方可离开,否则视为中标人的违约行为,每次违约,招标人对中标人处以每天人民币 3,000 元的违约金。

11.10.3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其他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若由于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必须更换时,须提供工程所在地甲级医院出具的证明、病历及发票等,并附检查报告报招标人批示,替换人员的

专业要相符,等级必须不低于被替换的技术人员。当请假期满后,应立即重返本工程,继续负责相关管理,否则将视为违约,招标人将对中标人处以每人人民币 3,000 元的违约金。中标人未经同意更换技术人员或技术人员同时担任其它工程的工作视为违约,招标人对中标人每人每次违约处以人民币 3,000 元的违约金,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主要技术人员离开现场必须向招标人的工程师代表书面请假,经批准方可离开,否则视为中标人的违约行为,每次违约,招标人对中标人处以每天人民币 2,000 元的违约金。

11.10.4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中标人项目机构中不称职的管理人员。若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更换管理人员要求后,经招标人检查未落实的,每次招标人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 3,000 元的违约金。

11.10.5施工许可证内标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项目上从事相应的职位,不允许有挂证、人证不对应的现象,否则一次处以 1,000 元每人的违约金。 11.11施工要求

11.11.1中标单位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否则,每延误一天招标人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 1,000 元的违约金。同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报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11.11.2合同签订后,因工程的需要,需约见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时,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书面函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否则,导致工程问题停滞,未能及时进行解决的,由中标人承担相关责任及一切后果;第一次发函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的,中标人除应承担相关责任并处以 30,000 元的违约金;第二次发函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的,中标人除应承担相关责任并处以 50,000 元的违约金及一切后果外,招标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情节严重者将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11.11.3中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需列明保证施工进度计划实施及保证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措施;中标人应根据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进度表”(中标后由本工程的监理人提供),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劳动力和施工机械投入的数量时间计划,并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提交给监理单位和招标人批准。施工进度计划(包含每个标段、单体建筑)在中标之日起30天内必须提供(若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延迟提交的,每延迟一天处以 1,000 元的违约金),且中标人必须按监理单位和招标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若月实际进度达不到进度计划的要求的,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

中标人必须按以下进度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项目名称 宿舍 宿舍 地下室封顶时间 预售节点时间(18F) 主体结构封顶时间 竣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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