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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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该费用直接计入中标总价,参与竞价。

3.2.10 投标人必须认真计算、填写投标报价,并核对所有数据。若出现差错的投标单位中标,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按本须知第7.4.2项要求进行修正、调整,或在工程结算时变更增减工程部分以最不利该投标单位的情况进行结算。

3.2.11 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单价进行均衡报价,如出现本须知前附表所约定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将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结算。

3.2.12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3.5 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商务标及技术标电子光盘各一份;投标文件电子版均使用office2007,表格类:Excel、文字类:Word,进度:Project,图片:jpg 。

3.5.2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1.7款、第1.8款、第3.1款的规定编制,按本须知第3.2款的规定填报投标报价,本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文件的组成”中列明的内容在投标文件中不能有漏缺。

3.5.3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 3.5.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5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编制要求:

3.5.5.1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不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除需要盖章签名的地方外,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和要求打印,不能出现缺项、缺页、手写、涂改、行间插字、关键语句(或字)错误。

3.5.5.2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按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填报和签署。

3.5.5.3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应按其格式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5.6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编制要求:

3.5.6.1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除需要盖章签名的地方外,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和要求打印,不能出现缺项、空白页、缺页、手写、涂改、行间插字、关键语句(或字)错误。

3.5.6.2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应按其格式要求加盖公司法人公章。 3.5.7本须知前附表的其它要求。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每份投标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应按目录顺序要求排列并牢固装订成册。不能有脱页,不能使用活页夹装订。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分别按招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密封后全部密封在同一个外包装封套内,在外封套的封口上加贴密封条,密封条上加盖投标人的公司法人公章,外封套上写明的内容见本须知前附表。

4.1.2商务部分密封和标记

4.1.2.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所有正本和副本共同密封在独立包装封套内,在封套的封口上加贴密封条,密封条上加盖投标人的公司法人公章,封套上写明的内容见本须知前附表。

4.1.2.2商务部分所有的正副本均要求在标书封面右上角清楚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4.1.3技术部分密封和标记

4.1.3.1技术部分的所有正本和副本应共同密封在一个独立包装封套内,在封套的封口上加贴密封条,密封条上加盖投标人的公司法人公章,封套上写明的内容见本须知前附表。如果一个包装封套无法包装本中标方式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所有正、副本,则可分别包装密封,但每个封套均需按本项要求密封和标记。

4.1.3.2技术部分所有的正副本均要求在标书封面右上角清楚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4.1.4本须知前附表的其它要求。

4.1.5 未按本章第4.1.1 项至第4.1.4项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委托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此方式外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4.2.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4投标文件提交时,由投标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本须知第4.4款规定需退回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须知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须知第3.5款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4投标文件的退回

投标会中(开标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并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4.4.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4.2.1项、第4.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或地点以外收到的投标文件; 4.4.2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后,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本须知1.4.1项规定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核查,凡投标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或未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企业建档登记手续的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

4.4.3 本招标项目需重新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未被开启的投标文件; 4.4.4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确认书的投标文件; 4.4.5 未密封的投标文件;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5.2 开标程序

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5.3 记录存档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5.4 中标公示

无。 5.5 废标规定

开标过程中,若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确认为废标: 5.5.1项目经理未满足本须知1.4.1项第(2)目要求的; 5.5.2 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4.1款的要求密封、标记和装订的; 5.5.3 未按本须知第3.4款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

5.5.4 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3.5款的要求编制、签字和盖章的;

5.5.5 投标文件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5.6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最高限价;

5.5.7 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中的含税工程造价报价不一致的;

5.5.8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5.5.9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5.5.10 投标人未满足本须知1.4.1项要求的;

5.5.11 拟投入本工程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所填报项目经理姓名与所附的建造师注册证复印件不一致的;

5.5.12 投标文件上标明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5.5.13 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时,投标人更改或删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内的项目或工程量,或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缺页;

5.5.1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评标

本次招标由招标人自行评标。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自行确定(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对评标结果不作解释)。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合同协议书签署前(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30天内,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签收当日的第二天起算),中标人应提交履约担保。采用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作为履约担保金额。

7.3.2 履约担保的形式及有效期要求

7.3.2.1 提供担保的银行必须是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并经招标人同意,国内非东莞市行政区内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担。

7.3.2.2 提供担保的国内担保机构须已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经招标人同意,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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