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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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7日

森林资源监督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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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知识

1、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2、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3、森林的作用:主要有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提供林产品。

4、林业建设的方针: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5、我国对森林的分类:(1)防护林,(2)用材林,(3)经济林,(4)薪炭林,(5)特种用途林。

6、国家有关珍贵树种和保护规定:黄波萝、东北红豆杉、剌楸不许伐,红松保留到36厘米,柞树、水曲柳、胡桃楸、椴树保留到24厘米,云杉、冷杉、落叶松、樟子松保留到20厘米,杨树、榆树、白桦、色树、枫桦、杂木保留到12厘米。

7、封山育林:是指为了给森林自然休养生息之机会,保护森林植被对部分林区在一定期间暂时停止一切人为活动称为封山育林。封山育林的方式有全封、半封、轮封三种。 8、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9、“三生态”:是指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

10、天然林按功能分类为:商品林、重点公益林、一般公益林。 11、优势树种(组):一个林分中,组成优势比重的被确定为优势树种(组),一般以某树种占林分的蓄积比重确定,无蓄积林分和在幼令林中某树种蓄积大、株数少,或株数很多,蓄积少时,按株数比例确定优势树种(组)。

12、幼苗、幼树:树木胸径尚未达于检尺径阶,针叶树高31cm以上,阔叶树高51cm以上为幼树;低于幼树标准但已木质化的苗木称为幼苗。

13、闭合差:导线测量中,长度、角度及高差的实际测量值与已知值间的误差。

14、全林每木调查:对小班内的每株树木(5cm以上)全部进行检尺,据此计算每公顷和小班的株数和蓄积叫全林每木调查。

15、标准地调查:在小班内设置标准地,对标准地内的树木都进行检尺,据此推算每公顷及小班株数和蓄积的一种调查方法。

16、机械抽样调查:是在小班内随机起点之后,从含有几个单元总体中,按照一定间距抽取几个样本单元组成样本,用来估测总体(即小班)的方法。样地形状为正方形,面积为0.06公顷,样地点间距统一规定为90m。

17、森林主伐:在成过熟林内,以生产木材为重要目的同时为森林更新创造条件的森林采伐,有三种采伐方式即皆伐、择伐、渐伐。

18、散生木:幼龄林中胸径30cm(含30cm)以上和中龄林中胸径40cm(含40cm)以上的林木,无林地、非林地中胸径5cm以上的树木。

19、郁闭度:林冠投影面积占林地面积的百分比,用十分法表示。

20、林分:林分是内部特征大体一致而与领近地段又有明显区别的一片林子。 21、轮伐期:同一林地上相邻两次皆伐之间的间隔期。

22、采伐强度:单位面积上采伐木材的蓄积量(株数)占林木蓄积量(株数)的百分比。 23、森林:以乔木为主的群落,是集生的乔木及共同作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气候等的总体。

24、林相:一个林分的外部特征。

25、林班:是林场内具有永久性经营管理的土地区划单位。

26、小班:小班是组织林业生产,开展森林经营的最小单位,也是伐区采伐调查设计和更新造林调查设计最基本单位。

27、作业区:作业区是一个装车场(楞场)吸引木材的范围。

28、一类调查:指国家森林资源清查,其原则是在短期内查清全国或省、自治区的森林资源数据变动消长情况,提供必要依据。

29、二类调查:指规划设计调查,其原则是使基层林业生产单位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动态,分析检查经营效果,编制或修订经营方案,建立森林档案为制定规划和经营措施提供依据。

30、三类调查:是指伐区作业调查,其原则是进一步查清某一作业区内的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生长状况、结构规律以确定采伐或抚育改造方式,采伐强度预计出材量以及更新措施,工艺设计和投资效益。

31、蓄积量:一定面积上生长的林木材积的数量。

32、出材量:一定树种在一定面积上的活立木蓄积中可生产大小商品材的总数量。 33、商品材:商品材指的是一株树或一个林分经过采伐和造材之后,生产的可作为商品出售的经济材和薪炭材总和。

34、活立木:林地上未伐倒生活着的树木、散生木的总称。 35、枯立木:因外界原因而死亡或自然枯死但未倒下的死树。

36、皆伐:森林主伐之一,在划定的森林面积上,短期内采伐掉全部林木或几乎全部伐完全部林木的采伐方式。

37、择伐:森林主伐之一,在规定的森林面积上分期选择个别林种进行采伐。

38、森林采伐限额:森林采伐限额是根据各地区,各森林经营单位现有森林资源的消长情况,所能允许年采伐森林资源最大的立木蓄积量。

39、森林的三大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0、林龄组:即幼龄组,近熟林组、成熟林组,过熟林组。

45、两类三划分:据森林的主要功能,将其划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同时,根据保护程度将其划分为重点公益林,一般公益林和商品林。

46、我国林业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效益低下与社会对林业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之间的矛盾。

47、我国目前的森林覆盖率:16.55%。

48、我国现有林业用地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百分比:我国现有林业用地面积是26329.5公顷,占全国总面积的百分比是27.4%。

49、我国有林地面积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的百分比:有林地面积是15894.09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60.4%。

二、时事政策

1、植树节:我国的植树节是每年的3月12日,从1979年开始的,为纪念孙中山逝世

纪念日。

2、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的保护性措施:一是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是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三是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四是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五是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六是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是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材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4、林业发展战略布局及途径:战略布局是以六大工程为主体,以全民义务植树和各种社会造林为基础,“一鸟两翼”“三位一体”战略途径是以“六大工程”为载体,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改革为动力推动林业跨越式发展,从木材生产为主直接跨入生态建设为主的新阶段。

5、林业重点工程“四到位”: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也称“四到省”。 6、我国林业历史性转变的核心:是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 7、林业六大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三北”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建设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重点地区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的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工程。

8、林业五大转变:一是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二是由以采伐天然林为主向以采伐人工林为主的转变;三是由毁林开荒向退耕还林的转变;四是由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向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转变;五是由部门办林业向全社会办林业的转变。 9、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原则: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事权划分,工程实施地方政府负全责,森工企业由采伐森林向营造林转移。

10、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我国重点林区木材产量调减幅度:从1997年的6394.79万立方米,调减到2002年的4436.07万立方米,调减幅度是30.62%。 11、实施天然林保护的三个层次:一是全面停止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天然林采伐;二是大幅度调减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产量;三是要同时保护好其他地区的天然林资源。

12、天保工程“九字方针”: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 13、实施天保工程的省(区、市):包括云南、四川、重庆、湖北、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山西、河南、陕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海南、新疆。

14、天保工程主要内容:一是森林区划;二是公益林建设;三是商品林建设;四是转产项目建设;五是人员分流;六是加强工程基础保障体系工作。

15、天保工程时间及投入:天然林保护工程1998年试点,2000年正式实施,到2010年结束,期间国家投入962亿元。

16、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林业建设的总体工作部署(简称“一二三四五”):抓住一个重点,办好两件大事,强化三项工作,推进四项改革,搞好五大建设。 17、“五大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

18、森林资源管理四个根本转变:一是实现由采运企业向营林事业转变,将工作由伐树转向种树;二是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林区由传统的大木头经济向市场经济所需求的多元化经济转变;三是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应用现代高新技术成果,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四是实现企业管理资源向国家管资源转变,把资源管理的行政职能真正从企业分离出来。

19、林业分三步走的具体目标: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森林覆盖率达到19%以上,到

2020年,使森林覆盖率达到23%以上,到2050年使森林覆盖率达到26%以上。

20、当前我国林业地位: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

21、目前我国森林资源客观现实:我国林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较低层次,一是森林资源总量不足;二是森林资源质量不高;三是森林资源增长缓慢,破坏严重;四是林业生产力发展滞后。

2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6月25日,共分8个部分,25条。 23、《决定》提出发展林业的七条方针:一是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二是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三是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四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和管理;五是坚持尊重自然和经济规律,因地制宜,乔灌草合理配置,城乡林业协调发展;六是坚持科教兴林;七是坚持依法治林。

三、法律常识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并颁布执行的法规称为行政法规。

2、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法规,称为地方性法规。

3、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条例、规定制度等称为规章。

4、制定《森林法》的目的: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5、国家是从1989开始向重点林区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到目前共派驻了14家。 6、森林资源监督的主要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驻在地区单位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进行监督,承担驻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与森林资源管理有关的监督任务,达到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促进森林资源增长。

7、森林资源监督的范围:木材生产过程监督、营林生产全过程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情况监督、林地管理情况监督、木材流通领域监督、森林资源管理基础工作监督、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管理情况的监督、国家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情况的监督。

8、森林资源监督职责:负责监督驻在单位、地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政策,法规以及森林资源消长情况,林政管理情况。

9、吉林省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四项监督职责:监督审核、监督整改、监督介入、监督报告。

10、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法律责任: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 .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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