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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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条]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

第三条(工作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政府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管理体制)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莲都区、生态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分局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委托按照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区域特点和中心镇布局,根据本级人

民政府的决定设立派出机构,从事指定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

第五条(规划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条]

第六条(规划执行)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九条]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修改

第七条(编制计划)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年度编制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使用坐标系、高程系统一的地形图。[增加]

第八条(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总体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二条]

单独编制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

省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建议将“城市”改为“不设区市”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16条、省条例第14条)

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同上理由

(另:若既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又编制总规,二者之间如何衔接?)

第十条(其他镇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是两级不同的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第15条及省条例13条,应报镇的上一级政府批准,而不是市政府。)

第十一条(乡、村规划)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

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乡和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法》第22条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省条例17条也有类似规定。具体到本办法第11条规定,市、县(市)两级政府并列审批既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也不切合实际操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二条(规划审议) 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以及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六、二十二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域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不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建议将“本级”改为“县(市)”;“上一级”改为“市”)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五条](此处的“市、县(市)两级政府并列作为审批机关不妥”)

第十四条(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专项规划) 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建议红色字体部分要修改,理由同上)

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十六条(专家和公众参与)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

第十七条[规划评估] 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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