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经纪业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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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经纪业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数信学院

10数学与应用数学一班

温柳锋 10110021058

[摘 要]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经纪业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而迅速成长。

总体而言,我国房地产经纪业起步晚,发展势头猛,整体行业仍在低水平的状态上运行,加上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大量的经营者进入这个领域,高速发展的道路上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诸多问题。这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以便能够推动房地产经纪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 房地产;经纪业;问题;趋势

房地产经纪行业作为向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等房地产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有偿提供居间介绍、代理和行纪的营业性行业。它的初步发育和发展对于联接、沟通房地产开发,有助于促进交易主体间的联系,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流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存在较多问题,如何从管理上和行业自身发展上积极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房地产经纪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规模小,资金实力弱

由于我国房地产经纪业进入“门槛”较低,行业发展历史较短,还未经历充分竞争而优胜劣汰的重组兼并过程,从而导致经纪机构普遍规模较小,资金实力较弱。例如, 2003年某市实施的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条例中规定,经纪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仅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万元;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场所;有执业资格证的人员不能少于3人。如此低的准入条件,导致许多经纪机构只有“一部电话、两三张台子、三五个人”,市场上规模较大的专业经纪机构“凤毛鳞角”。这种状况使开发商很难有信心将自己的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房产委托给他们,二手房市场的供求双方也对这些机构充满戒

心,不敢轻易把业务委托给他们。

(二)经纪机构之间各自为政,经纪机构与政府部门及其它相关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

我国房地产经纪业是固定投入和变动成本较低的服务性行业,随着房地产热的出现,房地产经纪机构遍地开花,业务量普遍较少,如北京市2003年成交二手房1.6万套,由3000余家经纪公司分食,平均每家只有5.17套。各经纪公司之间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互相封闭房源信息,使原来信息就严重不对称的房地产市场更是雪上加霜。这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最终也影响经纪机构的利益。此外,它和相关政府部门,甚至其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也并不顺畅。这种信息不通畅通的状况,使得原本就存在环节多、程序复杂、信息需求量大、信息不对称的房地产交易活动,增加了不必要的环节和障碍,使得交易费用大增,减少了交易成功率。、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内部管理混乱

目前,我国大部分房地产经纪企业普遍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主要表现为:从业人员素质较差,高素质的专业人员缺乏。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开展需要大量精通建筑、物业管理、金融、法律等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但满足这些条件的经纪机构并不多。我国虽然也开展了经纪人资格考试制度,但通过全国性考试的并不多,2003年只有4078人通过全国性经纪人资格考试;内部组织体系不健全。许多机构由于人员较少,许多人既是业务员,又是出纳,又充当会计,没有完整的组织体系,业务流程混乱,导致业务员卷款而逃的现象屡有发生;缺乏必要的台账记录和会计记录。这对主管部门监管和了解信息提出了难题,也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另外,还存在合同格式不规范、内容含糊、服务不到位、手续不齐备等现象,影响企业经营和声誉。

(四)经纪机构违规现象严重

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存在大量的违规现象,争议和诉讼案件较多。据统计,关于房地产投诉案中,房产经纪业的投诉占到15%左右,仅次于房屋质量投诉案件。经纪业中的违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无证、无照经营;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价格和第三方交易,赚取差价,谋取佣金以外的收入;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向客户提供不实信息;利用格式条款对相对人作出不公正的规定等等。

(五)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

虽然,我国已相继颁布了一些规范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其中不乏对房地产经纪业活动进行规范的条款,但其内容大多空洞、泛泛,缺乏可操作性,甚至许多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互相冲突,缺少一部完整慎密的规范房地产经纪业的法律、法规,导致监管机构和从业人员无法可依,给实践活动带来许多不良影响。许多地方性的法规,也存在同样问题。比如,《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经纪活动包括:居间、行纪和代理等业务,而建设部1996年颁发的《城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规定》中的经纪活动规定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二者差异大矣!作为指导人们活动的法律、法规如此不明确,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常常束手无策,造成市场混乱。

综上所述,我国的房地产经纪业还不大成熟,,竞争力较弱,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难以抵御国外实力强大的经纪公司对我国经纪业的冲击。虽然如此,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丧失信心,正视困难、解决问题才是我们的出路。

二、我国房地产经纪业发展对策

(一)走经纪公司间的联合和规模化道路,实现房产连锁经营

加入wto后中国将更加开放,经纪商要想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必须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成交率。因此,企业间的联合,规模化发展,连锁性经营,将是今后房地产经纪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联合不是简单的叠加,而是资源的共享,优化组合的过程。企业联合实行连锁经营,可采用原有的品牌或创立新品牌。目前的连锁经营主要有三种模式:直营连锁经营、加盟连锁经营和前面两种的混合模式。

(二)房地产经纪信息的网络化和资源共享

当前的任务是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地提供房地产信息。房地产经纪服务无论是经纪、评估、咨询,都要依靠及时而准确的信息,仅靠人工的市场调研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大力推广计算机应用,建立房地产信息网络系统,组建最具权威的房地产信息收集、加工和传送服务机构,这是收集、传递信息最可靠、最便捷的途径,可以保证房地产经纪服务有一个坚实的信息基础。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首先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从日常的行为规范、机构设置、责任分工到客户档案、会计制度都要逐步完善,以减少职工违规、违法的可能性。其次,经纪企业应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延伸服务内容,提高企业的服务层次和内容以满足客户的更多需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监管部门不仅要严格经纪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学历、知识结构、资格考试、考评、监督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还要通过考评逐步淘汰不合格者,要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资源,建立从业人员再培训机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四)运用行政和技术的手段,建立信用保障机制

针对目前我国许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存在不守信用、欺诈顾客的现象,主管部门应采用行政和技术手段建立信用保障机制,主要途径和方法有:

1.保证金制度。在机构设立时要求经纪公司交纳和其业务规模相称的保证

金,存于指定的银行,并每半年根据其业务量大小随时调整保证金,当客户权益受到侵害时,根据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的数额,从保证金中支付。

2.鼓励或强制经纪机构投保职工忠诚保证保险。鉴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对欺诈顾客和企业的行为,除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外,还可通过投保职工忠诚保证保险。当职员的不诚信而导致企业损失时,保险公司可先予赔付。

3.投保信用保证保险。当对方或自己不守信或违约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4.建立以银行为主体的“托管”机制,即经纪公司负责提供信息和代办过户等服务,而将房产证和预付的房款在双方合同未履行完前由银行托管,银行收取居间担保和保管费。虽然看起来经纪公司收益减少,但由于买卖双方的信任度增加,业务量可能不降反升,收益增加。

5.建立“违规曝光”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通讯工具,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对“黑经纪”、违法企业给予曝光,并对职业操守较好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扬并公示于众。

(五)规范酬金的提取标准

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于1995年7月17日发布了《关于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的文件,对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收费标准规定了一个范围或上限。如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收费的具体标准,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及其价格情况,制定了房地产经纪收费的具体标准。如苏州市,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总额的0.4%-2.0%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3%。

(六)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

为了保证市场经纪组织的健康发展,发挥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我国也需要加强立法:完善法规,将房地产经纪组织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在已颁布实施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

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各种市场经纪组织的管理法规或条例,对房地产经纪组织的主体资格、活动范围、酬金标准、权利与义务、违法处理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这方面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以及港台地区的成功经验。如美国,自加州于1917年颁布《州执照法》后,其他州都相继颁布了各自的《州执照法》,并据此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如《一般代理法规》、《契约法规》、《专业伦理法则》,另外还有《联邦法》。其中房地产执业法最严、作用最大。这些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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