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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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农业委员会(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规范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制定了《重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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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规范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管理。

本办法所称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是指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基本农田空间位臵、数量、质量等级、地类等现状信息的过程。

第三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负责研究制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报请市政府审批县级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组织划定成果验收确认。

第四条 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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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承担单位,负责会同同级农业部门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健全基本农田图表册、设立统一基本农田保护标识、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和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编制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组织划定成果验收。

第二章 划定要求

第五条 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基础,落实基本农田图斑。

第六条 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应遵循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原则。划定面积不得少于《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面积。永久性基本农田等级以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础,划定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集中连片程度应有所提高。

第七条 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应集中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油料、蔬菜作物生产区域,农业科研、教学基地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较好或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现状基本农田中的优质园地、高产人工草地、精养鱼塘等,可继续作为基本农田实施管护。

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及拓展区,基本农田弹性控制区,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被占用和海拔1500米以上并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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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移民规划的区域,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台面坡度大于15度,长江两岸175m以上至第一层山崖线内的耕地和严重退化、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的耕地,不得划定为永久性基本农田。

第八条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分区布局,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界线。基本农田保护区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以行政村或行政村内集中连片的自然地块为单位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保护标志牌和界桩。标志牌和界桩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统一设计、规格、材料和编号。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原则上设立一个标志牌,标志牌应设臵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入口处,尽可能靠近居民点或交通要道。保护区边界拐点处应设立界桩,尤其是在具有明显地物特征点或有边界争议的拐点处优先设臵,剩余界桩设立可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完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标志。

第十条 县、乡、村、社、农户应层层签订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永久性基本农田范围、面积、地类; (二)永久性基本农田质量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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