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公共租赁房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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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中强调,在政策性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此外,有不少专家认为,廉租房将逐步被公租房所替代,最终会形成公租房、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为主组成的租售并举的国家新的住房保障体系。

事实上,国内已有部分省市就二者的并轨运行作了有益探索。如重庆公共租赁住房涵盖了过去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实现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一体化。不再单独新建廉租房,而是将其包含在公共租赁住房体系中。廉租房居民与公租房居民住同一小区、同一品质的房屋,只是租金有所区别。此外,北京市已开始实施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建设统筹安排、逐步并轨运行,通过大量建设公共租赁房替代“经济适用房部分出租”的思路,已成为公租房建设的新亮点。 (十)加快住房保障制度的法律建设

城市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众多城镇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条件保障,应该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其地位,规范其运作,也增强对各级政府的约束。发达国家政府的住房保障制度基本上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反映在不同时期的住房法规中。这些国家根据不同历史阶段的各自国情,有针对性地通过法律,明确了发展住房保障制度的目标,并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宏观政策的变更而适时调整,使住房保障制度不断得到完善。而不同形式的法律法规在建设住房保障制度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公共住房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目前,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我国各地大都出台了地方管理条例,还没有形成一个全国性的法律。因此,应尽快研究和制定《住房保障法》,为住房保障政策实施提供法律支持。在专门性的住房保障法律中,应详细地规定保障性住房的土地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权力的划分;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种专门机构之间的权责划分;明晰准入和退出的标准。从长期看,一部立法层面较高的《住房保障法》的出台,不仅是住房保障的客观要求,也是住房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要求。

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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