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一般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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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章程及其法律风险 3、公司股权设置及其法律风险 4、隐名出资的法律风险 5、企业僵局的法律风险

三、民营企业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 四、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 1、合同管理的风险诱因

2、建立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机制 五、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1、丧失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风险 2、迟延开发与利用知识产权的风险 3、知识产权被侵害的风险 4、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风险 民营企业对劳工纠纷的风险防范 2010-01-11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私营企业劳资双方的矛盾和冲突,建立完善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调节机制,不仅有利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关系以社会公平、公正目标的实现。同时,也对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 1、建立和健全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

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施。严格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加强对法律适用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也不例外。

规范劳动关系。企业是农民工的劳动场所,也是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最直接、最主要的环节。政府要按照现行法规,从加强规范用工入手,要求所有用工单位都必须签订合同,并加大对欠薪及劳动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损害农民工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制订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重点督促、指导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保持顺畅的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例如社会舆论的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等。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回避的重要环节。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不仅可以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合法权益,而且能使工会成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的“助推器”。作为农民工最重要的利益诉求渠道之一,工会应把保护农民工利益列入工作日程,为他们提供切实有力的权益保障。工会要积极平衡劳资关系,为保持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的顺畅发挥积极作用。工会制度建设,特别是社区工会建设,众所周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城市社区中新建企业激增,各种企业的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等趋向多样化,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趋向复杂化。如何最大限度地把新建企业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以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减少劳资冲突,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好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这是我国当前工会工作需要积极探索和研究的课题。 3、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

加大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充分动员和利用

社会各方面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引导、鼓励和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充分认识劳动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在思想要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要积极支持。我国政府劳动部门要对劳动法宣传教育给予必需的人力、财国的倾斜和保证。不断更新和充实劳动法宣传教育的内容,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劳动问题的法律法规以新《劳动合同法为典型》和方针政策。改革劳动法的宣传方式和手段,根据劳动法涉及千家万户的特点,宣传教育工作必须深入基层,向社区和企业延伸,特别是要加大对社区干部的业务对社区劳动法宣传活动的支持,充分发挥社区在劳动法宣传教育以及劳动关系调整中的重要作用,针对白领职工较多和白领职工劳动争议逐步增多的现实,在常规宣传咨询方式的基础上,更要注意发挥新闻媒体和因特网在宣传中的作用。应积极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合作,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扩大宣传影响。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网站,及时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典型的案例,为民营企业劳资关系调整提供有效的指导。帮助外来务工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以及对他们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 4、转变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自身职能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大对民营企业劳动监察的力量和力度,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根据先进国家的经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本质应为以劳动监察为主的劳动市场管理组织。目前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投入劳动监察的力量相当不足,以至使劳动监察作用的发挥不够。今后应注意避免政府劳动部门把大量精力放在劳动力资源直接配置方面,例如放在如何通过地方壁垒保护本地的劳动力就业等方面的现象。不仅如此,还应大力扩充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维护法律实施。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只能逐步推行,完全实现仍须一定时日。短期内对民营企业劳资关系调整比较奏效的,还是要加大政府对民营企业劳动监察的力度。劳动监察制度的改革,劳动保障监察是我国政府干预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途径,是保障我国劳动法得到实施的重要手段。虽然中国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近年来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但是,各种劳动违法行为还是层出不穷,防不胜防,因此,如何改革完善劳动监察制度,提高劳动监察效率,是企业劳资关系调整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 5、吸收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

民营企业要积极吸收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发掘员工的潜能和创造力,市场竞争实质上是人的竞争,企业这样做,既能沟通双方,又能更大程度防范风险。须知,工人不仅仅是追求经济利益的“经济人”,随着私企雇工的整体素质的提高、社会经验的丰富和知识水平的提高,他们对企业事务和工作环境的关心逐渐增加,而民营企业的家族制特色,事实上妨碍?企业吸收更为出色的专业人才参与企业管理,使他们觉得对企业有一定的发言权和影响力,他们就会愿意承担更多的责任,更加热心地投入工作,这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有利于企业形成融洽的人际关系。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等机构应引导私营企业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鼓励员工参与企业管理,这也有利于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私营经济的不断发展。

浙江省民营企业借贷八大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2009-08-1410:22:26) 转载

民间借贷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在金融危机期间得到了迅速发展,自金融危机以来,民间借贷在弥补金融机构贷款不足、贷款效率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2007年以来浙江省内民营企业之间互相拆借、以及一些典当行、投资公司的高利贷性质的借款行为泛滥,以致于目前法院大额标的民间借贷纠纷较往年增加2-3倍,而实际上很多债务人要么人影全无,要么破产歇业,要么丧失偿债能力。为提示各私营企业主谨慎对待民间借贷以及及时风险预控,特转引如下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种类及防范建议: 1、诉讼主体的法律风险;

司法实践中,借款人所出具的收条上通常只有借款人或/和保证人的签名,没有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如果出现借款人为躲避债务消失后,无法确定债务人的详细身份,从而无法确定债务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导致法院不予受理案件。本人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就遇见借款人签字留下的是曾用名,没人知道其身份证的名字,幸好通过手机号码查询到了其身份信息,否则很难确定诉讼主体。

建议:借条上一定要留下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一旦产生诉讼便于确定借款人的诉讼主体和便于人民法院送达。

2、高额利息导致还款不能的风险;

民间借贷的相当一部分债务人正是因为不具备向银行融资的能力和条件,在生产经营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才转向无须担保的民间借贷,在2008年地产市场低迷的情况下,一旦还款周期拖延就会大大增加债务人的融资成本,高额利息借款只能用于短期资金周转,不可能长期借款,在2008年银根紧缩期间,月息5%是民间借贷行业利息潜规则,甚至有高达超过10%的月息,试想地产行业可算是暴利行业了,但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达到月利润5%的回报。所以在借款实践中,借款人承诺的利息越高,潜在的风险就越大,尤其是借款期限超过半年的高息借款,其风险是可想而知的。最近这类因高息而引发的还款不能的案件屡屡产生,尤其是缺乏担保的借款。 建议:债务借款的周期越长还款不能的风险越大;债权人切莫被债务人的高额利息回报所迷惑,越是高额的回报,背后所隐藏的潜在法律风险越大。 3、手续不全导致的法律风险;

(1)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变更主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条款; 保证担保作为三大担保方式之一,因其操作手续简便而被广泛使用,实践中因为债务人的原因而变更主合同(借款合同)条款的情形经常发生,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的,保证人仅在原有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有可能对变更后增加的担保责任免责。

建议:债权人与债务人每一次变更主合同,均应要求保证人予以确认。 (2)受理抵押登记申请至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放贷的风险;

实践中,大多数债权人认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后,抵押登记立即生效,即可向借款人放贷,这是理解上的误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并不表示抵押权已经设立,此时仅仅表明抵押登记申请被受理尚未核准登记,在受理之后核准之前如果出现司法查封,可能造成债权人抵押权不能设立。 建议:抵押权自核准登记时设立,债权人应在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核准抵押登记后放款,以减少法律风险。

(3)以合同替代收条(收据)的风险;

另外,有抵押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收条缺一不可,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居然没有收条,一旦出现纠纷,就大大增加了债权人证明其已经支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小额借款中现金交易的情形较多,甚至可能导致债权人败诉。

建议: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不能表示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借款是否支付,必须有收据才能予以证明。 4、担保物权的法律风险;

(1)未办理抵押登记物的担保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小额的民间借贷中,仅仅收取抵押物的权利证书,而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形大量存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享有抵押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抵押权人可能两大风险:第一,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权;第二,如果抵押人对未办理抵押登记没有过错,抵押人可能免责。

建议:必须完善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就不能设立。 (2)建设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的法律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即使办理了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所以抵押权人的权利仍有落空的可能。

建议:以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尽量争取施工单位放弃抵押部分的优先受偿权,以最大限度的保障抵押权的实现。

5、语言文字表达、书写不规范的风险;

借条中的一些要素要具备,如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利率、还款期限等基本要素必须齐备;另外,书写上应该字体间距、行距要基本一致,不要轻易随意添加,避免因此发生纠纷,双方再对相关内容进行司法鉴定,以减少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 建议:制定文书范本,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6、无效合同及其无效约定的法律风险; (1)企业之间资金拆借;

企业之间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息,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能会对当事人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这样无疑对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债务人使用了资金本身就应支付对价,而债权人却不能得到回报。

(2)违反禁止留押的法律规定; 所谓禁止留押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现实中许多债权人对抵押权的理解上存在误区,认为抵押权就是债权人自行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在法律上抵押权的实质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处分后的优先受偿权。

(3)利率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

借款利息最高不应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利率的4倍,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虽然现实中大量的月息5%的借贷,债权人绞尽脑汁通过各种方式规避,诸如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约定高额违约金等,但是如果法院一旦查明案件事实,仍然会认定为借贷关系,对超出四倍同期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不予保护。 建议: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民间借贷应考虑合法性,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获得收益。 7、有些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可能涉及高利转贷犯罪; 一些企业或者个人,不满足于将自有闲余资金用于民间借贷,甚至开始挖空心思的从银行借贷然后高利转贷进行牟利,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建议: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时候,避免违法、犯罪是前提,切莫以身试法。 8、借款用途非法、诈骗的法律风险。

近期,浙江省内出现了债务人逃逸的现象,导致数十个债权人针对同一债务人、同一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的情形,追溯原因可能存在涉及高息借贷,因债务人无法承受每月的高息,债务人利用债权人追逐高额回报的心理,向债权人再借高息后逃逸,这两起案件都可能已经涉嫌诈骗犯罪。

建议:民间借贷最好实地考察借款人的还款来源,最好能够让借款人提供担保。 民营企业产权风险法律分析

作者:佚名法律规范来源:网络点击数:387更新时间:2007-8-18

何谓产权,产权首先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没有产权的概念,法学词汇中只有所有权、经营权、物权的概念。产权应该是结合了所有权和物权的一个概念。《物权法》(草案)第二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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