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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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60m,最大坝高17.5m,坝顶轴线长585m,坝顶宽6m,迎水坡1∶2.75,背水坡1∶2。副坝设放水建筑物,输水洞为2孔钢筋砼箱涵,孔口尺寸1.0m×1.6m,设计泄洪流量20m/s。

(3)南北渠管理范围渠堤外坡脚外15米。南北渠西起宁安镇白桥村、东至鸣沙镇李滩村,南起新堡镇肖闸村、北至北河子南岸,是从七星渠开口的一条支干渠,渠道全长28.4km。 (4)干沟、支干沟以沟堤内沿向外30米。

南河子沟发源于中宁县泉眼山东麓,自西向东从中宁县南侧流过至白马乡朱路村入黄河,全长32.7km。

北河子沟源头在泉眼山东北,现流经中宁县舟塔北、康滩、宁安、东华、长滩,至长滩永丰入黄河,全长23.25km。

红柳沟发源于同心县小罗山西南徐冰水的黑山墩,流经西川子、红寺堡、大河子水入中宁县境,到中宁县鸣沙镇经养马弯入南河子后汇流入黄河,在中宁县境内流程约20km。

(5)水源地水电站厂房等重要水工建筑物外沿向外200米。中宁县泉眼山水电站安装了2台水轮机及相应配套发电机,该电站利用七星渠29.5km处12.5m水头落差发电,渠道流量35m/s,设计水头12.5m,电站总装机容量4000kw,单机容量2000kw,设计年装机利用小时2714小时,设计发电引用流量13.6—37.3m/s,经济效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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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目标和任务要求

到2020年基本完成国有河湖管理范围的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其中,2015年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河湖管理范围划定;2016年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17年底前完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其他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要设立界桩。管理范围内土地界线与权属清真格的的要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4 划界确权依据和标准 4.1划界确权依据

以《水法》《土地管理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设立界桩等保护标志,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4.2划界确权标准

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调查

工作的通知》(宁水建发[2014]41号)文件要求进行。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规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1)黄河一级支流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以堤防外坡脚为准向外50米。

(2)蓄滞洪区堤防迎水坡堤脚内300米,背水坡堤脚外30米。

(3)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外30米。

(4)中小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100米;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外50至200米。

(5)扬水灌区干渠、傍山干渠渠堤外坡脚外50米;自流灌区干渠、傍山支干渠渠堤外坡脚外30米;支干渠渠堤外坡坡脚 外15米,挖方渠以渠堤内沿向外计算。 (6)干沟、支干沟以沟堤内沿向外30米。 (7)湖泊迎水坡和背水坡坡脚外60米。

(8)挡水、泄水、输水渡槽、隧洞和涵洞、扬水泵站、水电站厂房等重要水工建筑物外沿向外200米。 (9)水文测验断面上下游各500米。

(10)供用水管道两侧各2米。管理范围内土地需确定土地

使用权属,办理土地使用证,明确界线,埋设界桩。

5 主要任务及实施安排 5.1划界工作 5.2确权工作 5.3实施安排 5.4成果管理 6 经费测算

经费测算依据:管理范围费用包括划界费用及确权费用,

保护范围费用包括划界费用。划界费用包含前期RTK测量(市场咨询价4万元/平方公里)、界桩制作埋设(初步估算为120元/根)。确权费用包含征地补偿费(依据《中宁县城市规划及土地补偿标准》1、2类地区划分为耕地35431元/亩,山地16500元/亩)、土地证办理费用。

黄河有堤段79.07公里,管理确权面积5929亩,确权经费18144.51万元,需划界经费88.94万元;沟道3条,南河子段32.7公里,管理确权面积2452.38亩,确权经费7504.27万元,需划界经费36.79万元;北河子段23.25公里,管理确权1743.66亩,确权经费5335.61万元,需划界经费26.15万元;红柳沟段20km,管理确权1353.39亩,确权经费4127.84万元。需划界经费20.3万元;水库1座,长山头水库管理确权面积45630.01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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