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试题及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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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答案要点]

该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向商家主张侵权责任,本案中,显然该消费者主张侵权责任对其更为有利,因为,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案件,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五、法条评析 [答案要点]

合同法》的这条规定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先履行抗辩权问题。所谓先履行抗辩权就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时,后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实施一定的行为。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体现,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人亦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须遵循以下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的先履行抗辩权确立的法律依据在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切实保护后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本应先为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虽履行但履行

不符合约定的一种制裁。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是由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且互为对待给付之债已届履行期;双方互负之债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必须是先履行一方有未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事实;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

此题测试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问题。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明确何谓先履行抗辩权,其存在的理论根据是什么,其适用条件是什么。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字面上理解。

六、方案设计题: [答案要点]

1.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需要人民币五十万元。该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为49万,因此,不能成立。

2.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法律要求不能超过20%,而协议出资为52万,15万的出资已经超过了20%的比例。

七、案例法理评析题:

对本案的评析:首先需要确定原告是否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装运期限为1994年10月10日以前,合同同时规定:付款条件为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如何理解上述两个条文之间的关系呢?我认为,这都是对履行期限所作的规定,如果原告没有收到被告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数量的通知,那么原告应于1994年10月10日以前20天,即9月20日以前开出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如果被告通知原告装船日期提前或推迟,则原告应于准确的装船日期前20天向被告开出信用证。本案中由于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发出正式通知,因而原告仍应于1994年

9月20日以前向被告开出信用证。根据合同规定,原告应在1994年9月20日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原告委托上海某银行为其开出信用证,该银行应为原告在履行债务方面的代理人,该银行按期开出信用证,表明原告按期履行了债务,否则将构成违约。从本案来看,尽管原告在1994年9月19日便申请其委托的银行开立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为此支付了开证费用,但该银行迟延到9月24日才通过电传向香港三和银行开出信用证。根据1992年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ll条第1款的规定:“如开证行以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该电文应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且无须再以邮件确认。”因此上海某银行通过电传向香港三和银行开出信用证的时间(9月24日)即为信用证的开出日期,亦为原告实际履行其义务的时间。由于原告委托的银行已经迟延4天开出信用证,据此原告亦构成迟延履行,不论该银行因何种原因而发生迟延,其开证迟延均应视为原告的迟延。原告不论是否于其与该银行之间的委托合同而追究银行的迟延责任,对于被告来说,原告毫无疑问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在原告迟延4天履行开证义务的情况下,被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从法律上来看,被告不履行其交货义务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如果原告的迟延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可依法解除合同;二是根据原告的违约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下面对此分别阐述。 ⑴.关于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问题。根本违约,又称为重大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另一方订立合同时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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