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中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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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中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及预防对策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预防科

随着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打击和预防保险理赔中的职务犯罪、保护金融资产,已成为检企共同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如何有效防止保险理培中的职务犯罪的发生,我们通过几起车险涉赔案进行了分析研究。

一、保险理赔中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现场查勘中的渎职行为

现场查勘环节是保险理赔工作的第一个关口,是掌握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的关键,是公正、合理、准确处理赔案的基础。现场查勘不及时、不仔细,就为验损定损曾加了难度。主要表现为:违规操作,不讲程序,徇私舞弊,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故意损坏证据。现场真伪难以辩明,除外责任的依据就很难掌握,使合理、准确定损失去了保障。

2、验损、定损环节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验损、定损环节是保险理赔的第二个关口,验损、定损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以维护保险事故核定的严肃性。在这个环节,验损、定损人员极易受外来因素的干扰,对验损、定损人员施以贿赂和收买,主要表现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使低损高定,获取非法保险金的渎职、失职行为。

3、结案赔付违反保险法律法规

《保险法》规定,各险种赔案在保户提供手续齐全后10天结案赔付。但实际工作中有关人员对赔案缺乏责任心,使赔案一拖再拖造成积案、压案;有的则是故意刁难,人为推拖,比如“不见红包不赔付\以此当成索贿的工具;个别理赔人员素质低下,利用保户着急心切等心理,摆架子、耍特权、吃、拿、卡、要,故意推托赔付时间。另外参保单位人员的贪污受贿行为,也是涉险职务犯罪常用的手段之一,如我院查办的某单位车管干部武某在负责本单位车辆保险时,利用保险条款变动之际,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变通后,将保险公司退给该单位的“安全无赔款优待金”(五年共计4万多元)占为已有,严重违反了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二、针对保险理赔中的职务犯罪,应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一)教育是基础。

1、抓思想教育;针对个别理赔人员自利思想严重、人生观歪曲等现象,运用生动活泼的形式对职工进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为内容和最终目标的正面思想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理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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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综合素质,强化遵纪守法自觉性,增强抵御腐朽思想侵蚀能力。

2、抓廉政教育;在反腐倡廉教育中既要抓好系统性、基础性的党风、党纪的学习教育,又要重视从保险业务工作实际出发,开展经常性、针对性强的学习教育。做到既反腐又倡廉,提高思想觉悟、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3、抓法制教育。由于保险理赔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理赔的每个环节都与法律密切相关。这就需要有关部门抓住《保险法》修改的有利时机,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进行宣传,普及保险法律知识,强化保险监管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树立保险企业依法经营的理念,提高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二)监督是关键。

1、落实制度监督;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是规范干部、职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预防涉赔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加强对理赔部门负责人,任职、上岗的审查力度;实行重要岗位定期轮换制、回避制和定期考核制,对不适宜岗位工作人员坚决撤换,做到以法制权,以权制人,以人定责。从制度上抓好落实,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2、加强司法监督;与检察机关密切合作,查找制度、管理等方面的漏洞和问题及时协商预防对策,协调和研究联防措施;对理赔人员建立廉政档案,并注意涉赔案件的新动向、新特点,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抓住倾向性问题,提前预警、提前防范,把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3、引导群众监督。走群众路线是我党一贯坚持的方针、政策,引导群众监督也是适应新形式下的需要。保险理赔部门要广范宣传保险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实行险务公开制,并公开举报电话,增加赔付的透明度,鼓励群众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三)法制是保障。

1、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对理赔案件加大查处力度,震慑犯罪。发案单位要做好案件报告、移交、协查工作,发生案件要组织力量及时调查,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办,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要主动提供证据,确保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2、呼唤立法保障。全国人大立法机关,需尽快制订出一套内容详尽的专门“立法解释”,填补法律空白,逐步与国际接轨;地方立法机关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规度、章程,堵塞法律漏洞;保监会要根据新的《保险法》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规章制度。为打击涉保案件、保护金融资产提供法律保障。

二0一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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