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反渎职侵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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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反渎职侵权调查

曹运伟 胡志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简称渎职侵权犯罪。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发展态势如何?查处和预防的情况怎样?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如何有效克服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带着这些问题,最近,笔者对全市检察机关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当前渎职侵权犯罪形势严峻,查处难度大,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才能遏制这类犯罪的发生。

一、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特点

当前我市职务侵权行为五花八门,涉及到一些主要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严重失职渎职,或放纵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或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或在征地拆迁中侵犯农民利益,或在环境监管中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有的不依法行政,随意限制群众人身自由;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造成群死群伤的严峻局面;有的乡镇党政负责人和基层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完成计划生育、收取税费、处理民间纠纷中,方法简单粗暴,随意抓人、罚款,导致群众不满,上访告状频繁;有的司法机关不严格依法办案,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人员伤亡;有的违法超期羁押,体罚虐待和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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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有的甚至徇私枉法,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台和保护伞等等。2003年1月至今年4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职务侵权案件线索177件,立案查处114件142人,其中重特大案41件,立案数排全省前列。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和非法拘禁犯罪相对突出。从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性质上看,属滥用职权的24件27人,玩忽职守的34件35人,徇私枉法的11件12人,非法拘禁案的13件21人,四项合计82件95人,占所立案件总数的(件)71.9%和(人)66.9%,在所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以上四类案件数量最多,比例最大。

2、发案部位主要集中在基层司法和行政执法单位。从立案案件分析,我市渎职侵权犯罪主要发生在基层一线的执法单位,特别是乡镇派出所和乡镇政府、管区。因利益驱动引起的非法拘禁,多数是由乡镇干部或基层司法人员在未作充分调查研究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的情况下,采用强制手段将受害人非法关押,直到达到罚款或清欠目的为止。在立案查处的案件中,基层司法人员因非法拘禁他人,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1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11%;乡镇干部以违反计划生育、清收欠款及收缴税费等为由而非法拘禁他人,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人伤亡的23人,占立案总人数的16%。如新化县公安局原副局长伍福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大队长易俊清、原副大队长曾维洪等徇私枉法案。1998年7月,新化县一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刘俊勇、廖翔、陈历光、陆月恒、伍宏等11人采取殴打、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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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等手段,抢劫江西人漆某、吕某财物8万元,新化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曾维洪组织指挥破案,先后将廖翔等四人抓获。但伍福全等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接受他人说情,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收取退赃款后,将廖翔等四人全部以取保候审方式放出,对刘俊勇未作任何处理,该案不了了之,使刘俊勇、廖翔等五人脱离侦控,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伍福全等人徇私枉法案由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查办,2006年底,伍福全被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易俊清、曾维洪被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3、行为多发生在履行相应的职权过程中,且多环节连串犯罪、共同犯罪居多。渎职侵权犯罪一般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往往系多人共同参与、共同实施。 涟源市某镇管理区主任曾某、干部高某、廖某等因村民李某超生而将其非法拘禁两天两晚,并对其实施罚跪、用竹条抽打、用盐水泼身等手段,逼取李的口供和罚款,致李轻伤。当时参与此事的多达九人,因各自身份和情节不同,不能一律作犯罪追究,结果检察机关只能对为主的曾某等3人立案侦查。据统计,在所有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案件中,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犯罪行为的67件85人,占立案总数的76%(件)和74%(人) 。此外,由于复杂的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加上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一些职务侵权行为往往由过去的单个渎职行为转向多个执法环节渗透,多部门、多环节执法人员共同为同一事件或案件而渎职的情况时有发生。与单个渎职行为相比,后者更具规模性和疯狂性,社会影响更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特别是一些为小团体利益而实施的犯罪案件,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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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众多,手段疯狂,责任分散,打击处理难度大。

4、犯罪动机复杂。有确为“公”的,只是行为人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或执法水平和工作方法不对路,导致违法犯罪。但也有相当多的行为人完全是私心杂念作怪,在私欲驱使下弄权渎职。如乡镇干部实施侵权犯罪的目的多为完成罚款和收缴税费,基层司法人员实施侵权犯罪的目的则多为抓嫖抓赌,利益驱动是一般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动机。如双峰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副所长、干警多人因违法“创收”引发的非法拘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系列案。该案系由村民趁生日的机会邀几个亲友在自家屋内打5分钱一“胡”的字牌引起,结果被派出所以赌博的名义搜身、上手铐、留臵,并强行罚款、连续拷打,致当事人大小便失禁并数度昏迷。县检察院立案后,又相继查出该所有关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留臵人员死亡,以及徇私枉法、以罚代刑等一系列犯罪事实。

5、犯罪手段多种多样,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典型的弄权渎职行为,其作案手段花样百出,无论是个案造成的损失数额还是涉案人员的级别都有很大提高,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损害党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如娄底市某副市长(副厅级)滥用职权案。2002年-2003年11月,该副市长在兼任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主任期间,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及证券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违背娄底市关于住房公积金只能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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