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T1025-20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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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目录

引 言 I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总则 2

3.1 规划指导思想 2 3.2 规划任务和内容 2 3.3 规划范围与期限 3 3.4 编制原则 3 3.5 编制程序 3

3.6 编制单位和人员要求 3 3.7 其他要求 4 4 土地规划分类 4 5 调查研究 4

5.1 规划基础数据转换 4 5.2 基础资料调查分析 4 5.3 重点调查研究 5 6 规划目标确定 5

6.1 规划目标的内容 5

6.2 确定的依据及程序方法 5 7 基本农田调整与布局 6

7.1 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与要求 6 7.2 基本农田调整的检验分析 6 7.3 基本农田的规划布局 6 8 重要建设用地安排 6 8.1 城镇建设用地 6 8.2 村镇建设用地 6 8.3 独立工矿用地安排 7 8.4 基础设施用地 7 9 生态用地保护 7

9.1 稳定生态用地数量 7 9.2 合理布设生态用地 7 10 土地用途区划定 7 10.1 含义与要求 7 10.2 土地用途区类型 7

10.3 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步骤与方法 8 10.4 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与细则 8 11 土地整治项目落实 8

11.1 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8 11.2 落实土地生态保护与整治项目 9 11.3 划定落实基本农田整备区 9 12 村土地利用控制 9

13 规划方案确定 9 13.1 方案内容 9 13.2 方案论证 9 14 规划公众参与 10 14.1 基本原则 10 14.2 公众参与重点 10 14.3 参与方法 10

15 制定实施规划措施 10 16 规划成果 10

16.1 规划成果内容 10 16.2 规划文本 10 16.3 规划说明 11 16.4 规划图件 11 16.5 规划附件 12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定 义 13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16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对应关系 20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基础资料调查分类表 26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调查分析的内容和方法 27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基本农田调整要求 29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区划定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关系 31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步骤与方法 32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 37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工作表格 38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数据单位要求 43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编图方法与图例 44 附 录 M (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46

引 言

为了规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实际需要,在不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技术细则。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本规程参编人: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乡级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

方法及成果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乡级行政单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TD/T 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J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总则

3.1 规划指导思想

乡级规划编制,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科学安排农村土地整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城乡统筹发展。 3.2 规划任务和内容

3.2.1 乡级规划的任务,是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乡(镇)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研究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发展方向,统筹安排田、水、路、林、村各类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重点安排好耕地和基本农田、村镇建设用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及其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区,合理安排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3.2.2 乡级规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1) 规划基数转换;

2) 调查分析土地利用状况;

3) 确定规划目标与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4) 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5) 安排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6) 确定居民点用地规模和范围; 7) 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8) 划定土地用途区,明确土地用途管制细则; 9) 安排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区); 10) 制定近期规划;

11) 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3.3 规划范围与期限 3.3.1 规划范围

乡级规划的范围为乡级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 3.3.2 规划期限

乡级规划的期限应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一致,一般为10~15年。规划期限内,重点做好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3.4 编制原则

3.4.1 依法编制

乡级规划编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4.2 上下结合

乡级规划宜与县级规划同步编制,注重与上级规划的反馈和衔接,规划目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土地用途分区等主要规划内容应在反复沟通的基础上确定,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 3.4.3 因地制宜

乡级规划编制应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制定规划方案和实施措施,解决本乡(镇)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 3.4.4 相互协调

乡级规划编制应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城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应与乡级规划相衔接。 3.4.5 公众参与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组织有关部门、干部和群众积极参与,就土地利用决策及相关问题,广泛听取意见。 3.4.6 注重实施

乡级规划编制应切实可行,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效果,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3.5 编制程序

编制乡级规划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1)调查研究;

2)确定规划目标; 3)编制规划方案;

4)规划协调与公众参与; 5)规划成果报批; 6)规划公告。

3.6 编制单位和人员要求

3.6.1 乡级规划应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相关协调工作。

3.6.2 承担乡级规划编制的单位和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规划机构资质认证的规定。 3.7 其他要求

3.7.1 编制乡级规划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7.2 规划成果数据应统一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 4 土地规划分类

4.1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土地规划分类,以满足乡级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需要。

4.2 乡级规划编制中,土地规划分类一般采用三级分类。一级类3个,分别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用地;二级类10个,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分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其他用地分为水域、自然保留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地对地类进行归并或细化。 土地规划分类体系、名称、代码及含义见本规程附录B。 5 调查研究

5.1 规划基数转换

5.1.1 规划基数转换的目的与要求

5.1.1.1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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