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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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节 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哪一部法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 二、法的形式

……法----------------------法律

{} 部委规章(部门规章)

……规定/办法-----------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带地名)}

……条例-------------------法规三、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 省、直辖市、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国务院各部委(建设部、国家发改委)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政府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带地名)

四、法的纵向冲突(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部门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五、法的横向冲突 新的与旧的冲突 按新的 统一机关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 按特别的 制定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不按新的也不按特别,谁制定谁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裁决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不同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机关常委会裁决 制定 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第一章 第二节 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地位与作用和法律关系

(基本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建设单位也有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第一章 第三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独立承担) 代理人(不是当事人,是工具、跑腿的,没独立人格) 二、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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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又称“意见代理”或“任意代理” (二)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四、代理的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五、无权代理: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三种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已终止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追认,无权代理人不赔偿;不追认,则赔偿。(不是无效而是效力待定)

六、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章 第四节 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二)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不转移占有 约定(需对方同意) 担保质押 转移占有 欠A扣B 约定(需对方同意) 物权 留置权 留置权 欠A扣A 法定(无需对方同意) 地役权 约定 可以不 相邻权 法定 不得不 二、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

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价;合同效力,由《合同法》评价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一般情况下:

(1)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2)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物权效力 自登记时生效,不登记不发生物不动产物权(例外:地役权) 登记生效主义 权效力。可以不登记也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例外: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 交付主义 自交付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效力 第一章 第五节 债权制度

一、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

(一)合同 (二)侵权

(三)无因管理:(损己利人)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四)不当得利:(损人利己)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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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债的分类

(一)施工合同债 (二)买卖合同债 (三)侵权之债

第一章 第六节 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 二、知识产权的类型比较 期限 起点 展期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三、著作权类型 类别 单位作品 著作权 第一类职务作品 第二类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 著作权归属 完全归单位 归作者(作者所在单位有优先使用权) 作者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作者所在单位 通过合同约定,无约定时推定为归受托人 示例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1.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是第二类职务作品 勘察设计文件

自然人:作者死后50年 单位:首次发表后50年 作品完成日 不予展期 申请日 不予展期 发明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10年 核准注册日 可以展期 四、知识产权侵权赔偿

实际损失→非法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院酌情(著作权、商标权50万元以下,

专利权100万元以下)+ 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一章 第七节 担保制度

一、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担保的合同有三种形式:主债权转让、主债务转移、主合同内容发生变动。主债权转让无需同意。

二、担保方式比较: 人的担保 保证 第三人提供 转移占有 转移占有 转移占有 动产、权利 动产 抵押 可能是债务人本人,也物的担保 质押 可能是第三人提供 留置 金钱担保 定金 债务人本人提供 不转移占有 动产、不动产 三、保证

保证人

保证合同(从合同)

主合同

债权人 债务人 四、保证人资格(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经批准的除外) 2.公益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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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 (通过司法途径) 保证人 6个月 6个月 债权人 起诉并执行 债权人 债务人 债务人 一般保证:必须要在债务人拿不出任何东西后才可以找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可以直接找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也可以一起找。6个月内不找保证人,保证人脱身。 六、保证合同约定不明 有约定的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保证方式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按照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起6个月 按约定 按照全部债务(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抵押、质押担保的范围同

保证范围 保证。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七、可以抵押和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可以转让=可以抵押 不可以转让=不得抵押 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公益单位、社会团体;(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抵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八、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 登记设立主义 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不设立 动产抵押权 合同设立主义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 例外:机动车、船舶、航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不登记。登记对抗主义 空器、企业动产的抵押权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九、重复抵押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不动产),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的(动产),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十、抵押、质押、留置权的竞合

同一财产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十一、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竞合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十二、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十三、定金

定金合同应当书面约定,自定金交付时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20% 以内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章 第八节 保险制度(新增)

一、赔偿金额: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积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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