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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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津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发【2004】44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和工资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根据国家关于清理整顿政策外津补贴的有关精神,在清理规范省直机关公有资产、非税收入管理及清理省直机关现行津补贴的基础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规范省直在长沙市区内机关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津补贴,实行统一的公务员津补贴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按照公开透明,有效激励,严格监督和规范统一的要求,实行统一的津补贴政策,将各种津补贴纳入工资管理。 二、实施范围 (一)省直在长沙市区内的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二)省直在长沙市区内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并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执行职级工资制度,且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人员。 (三)以上单位的后勤服务、老干服务在编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 三、规范办法 (一)这次规范省直在长沙市区内机关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津补贴政策,首先要进一步清理省直机关公有资产、非税收入和津补贴发放情况,在此基础上,将各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补贴进行简化归并,按照省直在长沙市区内机关目前自行发放津补贴的整体水平,制定统一津补贴标准。在职人员按职务适当拉开档次,实行岗位津贴;离退休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贴(具体津补贴标准见附件1)。 (二)工作人员职务变动时,从变动职务的下月起执行新任职务岗位津贴际准。退休后则改按同职务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三)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职(不合格)的,次年内岗位津贴按60%发给;因犯错误受处分期间,按有关规定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岗位津贴按70%发给;受刑事处罚在处罚期间只发给生活费的,岗位津贴不发。 (四)工作人员病假(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病假的除外)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津贴按80%发给;事假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每超过一天减发一天岗位津贴;旷工2天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停发。 四、实施时间 统一岗位津补贴标准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纳入工资统发。 五、经费来源 纳入实施范围的单位发放统一津补贴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从情理规范省直机关公有资产、非税收入管理所集中的资金和压缩各单位公用经费、行政性基建支出及财政适当补助等渠道统筹安排解决。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实行统一的津补贴政策后,现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和省规定的适当生活补贴和误餐费补贴及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按国家规定保留的津补贴,各单位可继续执行,但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发放(具体项目见附件2),对原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发放的部分一律取消。省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标准,要通过清理,报省重新审定。 (二)实行统一的津补贴政策后,各单位必须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政策一律不准再自行发放任何津补贴、奖金和代币购物券(卡),也不准在下属单位领取任何津补贴、奖金。凡违反政策规定的,均按私设“小金库”论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一律先作免职处理,并停发该单位工作人员津补贴,再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规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三)省直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在长沙市区以外单位的公务员津补贴,按照同城待遇和属地管理原则,待所在地规范统一津补贴后,执行所在地津补贴政策和标准。 (四)对人员和工资实行“双轨制”管理的单位(即行政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执行职级工资制度;教学和研究人员按事业单位管理,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制度),为有利于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内部收入分配统一规范管理,这次暂不纳入统一津补贴标准的实施范围 (五)省直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不纳入统一津补贴标准实施范围。其津补贴的发放,由单位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岗位职责大小及工作人员绩效等情况自行确定。单位在建立内部津补贴制度时,必须统筹考虑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问题,使他们的收入随着在职人员收入增加而逐步提高。所需经费自理。各单位建立的内部津补贴制度,须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备案,纳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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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统一管理。 七、其它 (一)纳入实施范围的单位,首次发放统一津补贴需认真填写有关表格(见附件3),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审定。以后工作人员的津补贴的调整,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审定。 (二)各市(州)可参照省直机关的做法,研究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规范的统一津补贴制度。 (三)本《通知》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省直在长沙市区内机关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省直在长沙市区内机关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2、《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项目表》 3、《省直在长沙市区内机关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和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省直在长沙市区内机关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和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样表) 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二〇〇四年四月五日2

附件一: 省直在长沙市区内机关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表 职务 标准(元/月) 正省 1100 副省 1010 正厅 930 副厅 860 正处 800 副处 750 正科 710 副科 680 科员 660 办事员 640 高级技师 730 技师 700 高级工 670 中级工 640 初级工.普工 620 试用人员 480 省直在长沙市区内机关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标准(元/月) 职务 离休人员 退休人员 正省 1100 990 副省 1010 909 正厅 930 837 副厅 860 774 正处 800 720 副处 750 675 正科 710 639 副科 680 612 科员 660 594 办事员 640 576 高级技师 657 技师 630 高级工 603 中级工 576 初级工.普工 558 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每月410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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