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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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6.30 【实施日期】1999.06.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日)修正

【失效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9年6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 / 5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管理本村事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1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时,如果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邀请驻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代表列席。

第六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 / 5

(二)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的决定;

(四)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本村享受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五)本村基本农田保护方案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六)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义务工和积累工的使用; (七)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以及村集体所有土地、山林、水面等承包方案;

(八)本村实施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案;

(九)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建设承包方案;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600个选民以上的村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住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

村民代表由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其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各民族都应当有代表。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任期内的罢免和补选,按原推选方式进行。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名单,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至少每6个月举行1次。有五分之一以上村 3 / 5

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代

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至少提前2日将讨论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和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村民自治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日常村务,保障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实施;

(三)提出和实施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巩固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 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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