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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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正文

课程名称 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 课次 第 8 次课 教学内容: 给出典型的事故案例。例如:“大舜”号事故案例。 教学目的:通过对事故案例的分析,从而使学生能把《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这本书中的主要内容进行融会贯通,为理论用于实践打下基础。 教学重点: 能够用科学的思想来分析问题。 教学组织: 1. 在符合要求的教室进行。2.考勤。 教学方法与手段: 1. 对上次课的内容进行提问和复习。2.进行新课内容。 教学设施设备及教具: 1.能够容纳所有参加上课学生的教室。2.该教室的每名学生都有安全可靠的桌椅。3.必须的教材、教案、考勤表等以及教学辅助设备。 评估考试内容与标准:课程结束后,每位学员必须参加评估,评估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考试,理论课旷课两次或实操课旷课一次者不能参加评估及考试。 教学步骤: 1. 课前考勤 2. 对上次课提问,复习 3. 事故案例研究 4. 课后总结 第 8 页

学时分配 1、2共30分钟 135分钟 15分钟 word文档 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 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培训概要

第一节 船员

一、船员

船员是指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对于船员的概念是广义的。与《海商法》的规定一致,与日本、德国为代表采取的船员包括船长合并规定的方式一致;而与英、美为代表的把船长、船员分别规定方式不同。所以,我国船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二、船舶配员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SOLAS74)要求船舶持有船旗国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Minimum Safety Manning Certificate),以保证航行安全和防止污染。配员包括船员适任证书要求和人数要求两个方面,使船员能按一定的组织和分工行使职责。

根据船舶种类和航区的不同,对每一船舶都按工作需要配足保证安全航行的合格船员。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STCW78)的生效,打破传统的高级船员适任职务的框子,而采用职能发证,只要持有相应的职能证书,高级船员即可跨部门地从事与其相适应的职务。表现为一人多职能和一职能多人,可根据情况需要灵活地组织值班。

目前,我国船员按传统仍隶属于不同部门。甲板部、轮机部、事务部。

有效地组织和激励船员,酌情处理有关事务,是船上安全管理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1、管理级 2.操作级 3、支持级

根据目前船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船舶配员也有一些新的职务出现。

三、船员基本权利、义务和个人责任

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劳动法》中有关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3、船员的个人责任 4、船员任职条件

船员的任职条件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及国家颁布的一系列相关规定要求:所有船员必须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无线电人员和组成航行值班的水手、机工必须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颁发的海员证和健康证书;对于从事客船、油轮、危险品船、高速船和超大型船舶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船员上船任实职前,除了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熟悉所上船舶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操作要求的条件。对于新上某类船舶或新上岗的船员,必须经过熟悉培训或在船舶制定专人帮助其熟悉情况和掌握实际操作,当确认其已完全熟悉情况和掌握实际操作后方可认定其具备了正式任职的条件。 1、 船员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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