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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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理论

科斯的契约理论之后,契约理论有两条发展的主线:1.委托代理理论,其核心是设计一套有效的机制来激励代理人“说真话”和“不偷懒”。由于这个机制将所有可预见到的或然事件都涵盖在其中,是一个不需要再谈判的完全合同,因此这些理论也被称为完全契约理论。2,不完全契约理论。 第二章 代理理论

现代企业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此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所有者将其在企业产权中的经营权委托给经营者代理行使。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利益差异,使得经营者的行为有可能偏离所有者的要求。代理理论的目的就是要设计出一系列契约,给代理人以激励和约束,使其行为与委托人的期望相一致,从而降低代理成本。 第一节 委托代理理论 一、委托代理理论观点

最早讨论两权分离的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的前身)是从贝利和米恩斯(Herle&Mean。,1933)开始进行的实证研究中发展起来的,后继者鲍莫尔(Baumol, 1959)、马里斯(Marrris,1964)等人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发展。这个理论将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描述成无私的信托交换忠诚关系:一方面,作为所有者的风险投资人将企业的资产委托给他们信得过又具备经营能力的代理人管理.不要抵押.不要担保.完全承担授权不当的全部损失和授权得当的全部收益;另一方面,经营者顺从、忠诚地履行他们的信托责任,在竞争性的即期和远期市场上,买人当前和未来的投人,卖出当前和未来的产出,按照使企业利润或价值实现最大化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此来为所有者谋利。如果他们做得不好,那么,他们就会被解除信托责任,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这种理论建立在无外部性、无个人利益冲突、无信息不对称、无交易成本的假定之上,是一种理想状态。

委托代理理论是在过去 20年中发展起来的,对此做出开拓性贡献的人有威尔森(Wilson)、威廉姆森、罗斯、马里斯、霍姆斯特姆、格罗斯曼和哈特等人。这一理论的特点是首先放弃了经营者无私的假设,认为他们不仅有自己的利益(个人效用函数),而且追求的就是自己的利益,如在职消费、经理权威等;其次,这一理论放弃了完全信息的假定,认为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因此,即使在最佳的风险和激励安排下,经营者也仍然能更多地偏向于自己的追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特认为委托代理理论为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奠定了基础。

委托代理理论有其隐含的前提条件,即:(1)契约建立在自由选择和产权明晰化基础之上,维持契约的条件是代理成本小于代理收益;(2)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委托人是风险中性者,从而不存在偷懒动机,即具有监督代理人行为的积极性;(3)由于剩余索取权具有可转让性,委托人通过行使退出权(或称“用脚投票”)惩罚代理人违约行为的威胁是可信的。在这样的条件下,委托代理理论重点研究如何设置一种能给代理人足够刺激和动力的机制或契约,使代理人在追求个人效用的同时实现委托人预期效用的最大化。

广义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承担风险的委托人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并与之订立或明或暗的契约。狭义的委托代理关系专指公司的治理结构,即作为委托人的出资人授予代理人在契约(如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权利(如控制权),凡在契约中未经指定的权利(如剩余索取权),归属委托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分离后,尽管会产生代理收益,但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就可能形成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采取旨在谋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却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 二、委托代理问题

在委托代理关系里,对他方的行为承担一定的风险而获得监督他方的权力的一方,被称为委托方。相应地,代理方则是指不一定非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一方,他不承担风险。委托代理的后果不仅取决于代理方的行为,同样也取决于委托方本身的行为,取决于两者之间一系列契约的签订和执行。

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委托人掌握的信息不够,自己去亲自谋划某件事情所带来的收益,还不如委托给一个代理人去办能带来更多的收益。因此,委托人就找代理人为自己的目标服务。但是,问题在于,代理人是否会一心一意地为委托人服务。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是具有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都有自己追求的个人效用目标,因此,代理人能否为委托人带来利益就成为一个问题。由于代理人掌握的信息较多,委托人掌握的信息较少,因此,实际上就会出现委托人不如代理人主动的情况。

这种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签订过程及签约后履行的过程中。从委托人的角度看,所谓使代理人全心全意地为委托人服务,实质上是设立一系列约束条件,签订一个最优契约,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有因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引起的四类问题,即信号传递、信息甄别、隐藏知识和隐藏行动。 1.信号传递

信号传递是指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特征,由于信息是不完全的,委托人不知道他的特征,代理人为了显示自己的特征而选择某种信号,委托人在知道了代理人的特征以后,再与代理人签订契约。信号传递的典型例子是企业老板与雇员签订契约。雇员知道自己的能力,而老

板不知道雇员的能力,那么,如果雇员选择接受教育程度的信号坝u老板就会根据雇员的受教育水平支付工资。 2.信息甄别

信息甄别是指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特征,由于信息是不完全的,委托人不知道他的特征,委托人提供多个契约供代理人进行选择,代理人根据自己的优势选择一个最有利于自己的契约,并根据契约选择行动。信息甄别的典型例子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投保人知道自己的风险,而保险公司不知道。 3.隐藏知识

隐藏知识是指缔约双方在签约时信息是对称的,缔约以后,一方当事人不知道在这种关系中另一方当事人的某些特征。例如,代理人观察到自然状态类型,并据此选择了行动;委托人观察到了代理人的行动,但不能观察到自然状态的情况,这样,信息就是不完全的。委托人的行动是设计一个最优契约,促使代理人在给定的自然状态下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4.隐藏行动

隐藏行动是指缔约双方在签约时信息、是对称的,缔约以后,代理人选择了行动,自然状态是变化的,代理人的行动是由自然状态及其努力水平所决定的;委托人只能观察到某些结果,而不能观察到代理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本身。在这种条件下,信息是不完全的,委托人的任务是设计一个机制(最优契约),促使代理人的行动对自己最有利。例如,签订经营合同后,总经理掌握了企业经营权;股东只知道有限的信息(如经营业绩),而对经营过程一般是不甚了解的。

第卫类、第2类问题是委托人与代理人在签约前和签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由此产生的契约是有风险的。委托人为了防范这种风险,会采取逆向选择行为。1970年,阿克劳夫提出一个柠檬模型,该模型讨论的是在旧车市场上有质量高低不同的二手汽车,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购买者不知道每辆车质量的真实状况,因而只愿意根据平均质量水平支付价格,结果导致较高质量的汽车退出市场,最后成交的只是低质量的汽车。购买者本想购买较好的汽车,结果往往是买到了质量低劣的汽车,这种现象称为逆向选择。

第3类、第4类问题是委托人与代理人在签约后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即所谓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这个词原本是保险方面的一个词汇。从字面意义上来看,它有负面效应;按保险公司的观点,它属于可能影响投保人行为的风险。事实上,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更为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

企业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损公肥私,即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而且是以损害企业和股东(委托人)利益为代价的,如贪污受贿。

(2)机会主义,即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预测自然状态,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采取有利于自己利益的行为,如虚报业绩、盲目扩大投资等,这种行为的后果也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3)偷懒,即在工作中不尽心尽力,如搭便车、滥竿充数、借商务之名游山玩水等。由于企业高层经理的特殊地位,他们的偷懒行为更为隐蔽,难以观察和监督,其危害性也往往被忽视。 三、机会主义与代理成本

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变得越来越普遍。

代理人在经营过程中要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他可能通过搞好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益(即正当手段)来谋取效用最大化,也可能通过瓜分企业资产、牺牲企业利益(即不正当手段)来牟取私利,获得最大效用。代理人凭借的是正当手段,那么,这里就不存在机会主义的问题。但是,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他还有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获益,这时就出现了机会主义的问题。

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包括事前机会主义行为(逆向选择)和事后机会主义行为(道德风险)。事前机会主义行为包括向委托人隐瞒企业经营状况、经营环境等有关信息,以谋取委托人的较低期望值,从而减少经营压力,为以后谋取私利创造条件;还包括向委托人隐瞒自己的经营管理能力,以骗取委托人的任命等。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包括企业不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减少经营损失(或增加经营收入),增加不必要的费用以牟取私利,如购买不必要的奢侈品供自己享用等;还包括编造种种理由推卸责任,运用不正当手段减少委托人可能给予的惩罚等。

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企业代理人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一般来说,企业代理人相对于委托人,所掌握的企业信息往往更全面、更准确,他们可以凭借这些信息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成本收益比较。企业管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成本主要是被上级发现的惩罚损失(免职、处分等),以及为减少惩罚所支付的寻租支出(贿赂等);收益是指比按照正常行为(以正当手段行事)所取得的收益多出的该部分收人和其他物质利益。企业代理人进行成本收益比较后,做一番‘审时度势”的分析,以决定是否要采取机会主义行为。 代理成本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形成一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后产生的,产生的重要原因是代理人对个人效用的追求,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对代理人的条件禀赋进行识别,并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由此产生了识别和监督的费用;此外,委托人为了满足代理人的个人效用,并使之尽可能与企业的目标相一致,需要设计一

整套激励机制,由此产生了激励费用和职务消费的费用。

广义地讲,代理成本包括那些利益相互冲突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在构造、监督及保证一系列契约履行时发生的费用总和。 按照詹森和麦克林的观点,代理成本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1.委托人监督成本

委托人监督成本是指委托人为了激励和控制代理人,使后者为前者的利益尽力的成本。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聘请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给代理人一定的奖励和分红,赋予代理人相应的职务消费,等等。委托人与代理人在监督与反监督方面存在这样的博奕关系:如果委托人无规则地(如一天。次)检查代理人工作,代理人可能利用“窥探孔”,只有当委托人走近时,他才开始工作。这样,当检查次数n增加时,代理人偷懒的时间将减少。即当委托人加强监督时,则代理人偷懒的机会将下降。实际上,要做到如此细致的监督是很困难的,而且监督成本也会大得惊人。因此,委托人除了设计必要的监督机制外,更侧重于制定一系列激励机制以及代理人(经营者)选择机制。 2.担保成本

担保成本是代理成本的一部分,是指代理人用来保证其不采取损害委托人行为所付出的费用,以及如果采取了那种行为将支付的赔偿。担保成本实际上是代理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成本。在承包责任制下,某种形式的承包保证金就是一种担保,它是由承包人个人(或承包者集体)承担的成本。投资机构代客户理财时,经常采用以客户委托代理资金额的10%作为担保金,以确保客户委托资产的安全性。而在国有企业的运作中,实际上无人进行这种担保;也就是说,担保成本完全由国家承担,代理人一旦采取了损害委托人的行动,将不负域者无力支付)经营赔偿责任。 3.剩余损失

剩余损失也是代理成本的一个部分,是指委托人因代理人代行决策而产生的一种价值损失。剩余损失的大小等于由代理人决策与委托人在假定具有代理人相同信息和才能的情况下实现效用最大化决策之间的差额。剩余损失实际上是因为代理人不尽力而产生的损失,其原因比较复杂,也较难以计量。例如,经营者的知识水平二L作能力、个人效用及偏好等。 四、代理人激励机制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委托代理结果的不确定性因素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形下集中表现为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如果说经营者选择机制和设计有助于减少逆向选择的话,那么,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设计则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

经营者的目标函数是个人效用最大化,其效用函数为U=f(x1,x2,?,xi), xi为经营者的个人收入、职位消费、工作成就感、社会地位和声誉等,个人效用最大化的条件是MU1=MU2=?= MUn,即各项分效用的边际效用相等。所以,激励机制的设计需要兼顾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尽可能包括所有的变量(我们称之为激励因素);二是要注意把握每项变量使用时的“度”,使之满足最大化条件。激励机制的基本构成如下:

1.经营者个人收入激励

企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给予经营者部分剩余索取权,使之合法地获得与其才能与业绩成正比的个人收人。为了使经营者既要追求短期业绩,又要注意公司的资产增值和长期发展,在个人收人的激励机制设计*,可将剩余索取分为年薪制和股权分配制两种形式。年薪制将经营者的报酬支付与一般职工分开来,由作为委托人的董事会决定标准金额。年薪制可由基薪和奖金两部分构成,基薪根据经营者以往业绩、职位平均水平确定,奖金则根据资本利润率、年销售利润率、资产增值率等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加以确定。股权分配制将公司的部分股份让渡给经营者,使经营者和股东一样,从公司剩余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上获得长期的收益,从而使经营者的个人目标和公司目标最终一致。在设计股份让渡时,要规定经营者所获得的股份只享受股东权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任意处置(如转让时现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样可避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 2.职位消费激励

通过界定不同的企业规模和业绩,明确不同的职位,享受相应的消费标准,这是对经营者才能和人力资本的一种肯定。公司经营者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和业绩获得不同层次的职位消费权。比如,董事的活动经费、总经理的招待费、舒适的办公环境、配备专用轿车、住房补贴等,均可通过制定各级标准,使之成为经营者在职期间的合法消费,一旦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而离职测上述在职消费会自动失去。实际L,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职位消费已是不争的事实,甚至有很多亏损企业的经营者仍大肆挥霍国有财产,出现了所谓的“穷庙里的富方丈”现象。所以,很有必要由国有企业的委托人制定出一整套职位消费标准,改变经营者滥用职位消费权的现象,使之与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紧密挂钩,做到透明化、标准化和合法化,真正起到激励经营者的目的。 3.精神激励

按照马斯洛的人生需求层次论,人们在物质需求得到满足后,精神需求将成为新的激励因素。对企业的经营者而言,当他经过努力后获得相应的个人收人和职位消费权利,物质需求基本上得到满足时,个人收人和职位消费激励的边际效用就会下降,对精神方面的需求便成为其继续努力的动力。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社会地位、个人尊重和自我成就感等内容。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达到精神激励:根据经营业绩和企业规模等条件,对经营者进行定期考核,确定其任职资格,使其产生作为职业经理人的自豪感;对业绩良好、表现卓越的经营者可以晋升职务或赋予更大的权利,作为对其人力资本价值和经营才能的肯定。国有企业还可以设立专门授予企业经营者的荣誉称号,如全国十大杰出企业家、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等,并加大宣传力度,使其与世界著名企业家并驾齐驱。此外,让优秀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有进人政府担任领导职务的渠道,也是激励经营者积极向上、在更大范围内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项措施。 五、代理人的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可以使代理人的个人目标和企业目标趋于一致,即在实现企业目标的同时,便能合法地实现个人目标,从而使企业的经营者自觉地降低道德风险。而约束机制的设计则是希望通过有效的监督,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并迫使经营者降低机会主义和偷懒的欲望。企业经营者的约束机制构造可从内部约束机制和外部约束机制两个方面同时进行。内部约束机制主要包括契约、审计、内部制度等;外部约束机制则侧重于建立竞争性的经理市场、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组成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 二.契约和审计

现代企业实行的是纵向授权制,即股东作为委托人授权给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再授权给总经理,控股公司还向其派往子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授权。获得授权后,经营者即获得了经营规定范围内企业资产的权力。如果这种授权方式不经过严密的契约和审计约束,就有可能变成廉价的表决权,经营者可以随心所欲地运用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因此,每项授权都必须由委托人和代理人签订授权经营契约,明确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权力、责任和利益,规定经营者的权力范围、贡献指标和经营失败所需承担的责任,使之具有合同的法律效用。委托人还要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经营业绩进行严格的审计,以此作为对经营者履行契约情况进行评估的客观依据。 2.内部制度约束

企业可以建立以下规章制度,形成内部制衡机制:第一,经营决策制度,包括决策主体、决策范围、决策程序、决策责任和风险防范等,对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等经营者的权力进行详细的、定量的规定,形成权力合理分配、互相制衡的机制。第二,财务控制制度,包括各项经费开支规定、分级审批、财务审计等,财务负责人应直接由董事会任免,并对董事会负责,以形成对经理人员的财务监督。第三,内部监督制度,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企业财务总监等,分工检查和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止经理人员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当经营者通过合谋等手段在董事会通过了损害股东利益的决议时,处于少数地位的董事可以向委托人汇报,使委托人能够及时获得公司信息,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3.市场约束机制

市场约束机制包括三个方面,即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产品市场直接反映了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经营业绩信息,企业产品市场覆盖面、市场占有率、销售收人、销售利润等,是对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效益的定量评估指标,对委托人来说是重要的公司信息。当然,在攸用这些信息时,应当剔除某些非市场因素的影响,如政府补贴、政策优惠、垄断等。资本市场则主要通过股票和债券两种工具来争夺公司的控制权,公司如果经营不善的话,其股票价格就会下跌,就可能被人收购。此外,债权人也可能对公司提出清偿 的要求,这使得经营者面临着被人赶走的威胁。当然,目前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单一,使得资本市场的约束作用难以发挥。但是,对许多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来说,资本市场可以形成一定的约束力。例如,上海陆家嘴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众城实业,在股票市场上被中远集团收购仕海纺织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联合实业,也在股票市场L被上海实业集团收购。经理市场可以对经营者的才能和人力资本价值进行公平的社会评估,有利于委托人对众多合格的经营者候选人进行比较、考评、择优录用。经理市场的建立,实际上是将经营者作为一种社会稀缺资源,由市场竞争机制进行合理配置。这种配置方式有利于委托人选择到最好的经营者,确保其投资获得最大的收益。经理市场的存在,客观上给在位的企业经营者以巨大的竞争压力,制约他以自己的人力资本和声誉去冒险,因为一旦经营失败和有败德行为,经营者就可能被市场所抛弃。

第二节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 一、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框架

在实施市场经济的国家中,由于国有企业的数量和影响极其有限,因此,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有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定义。《欧共体法规指南》中有关于公营企业(Public EnterPrise)的定义,即:“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这里的公营企业实际上是指政府参与控制的企业,这类企业从性质上讲应当是介于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之间的一种混合企业,政府能对其施加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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