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用佛山市石湾区集体土地的通知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用佛山市石湾区集体土地的通知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用佛山市石湾区集体土地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佛府[2002]71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12 【实施日期】2002.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用佛山市石湾区集体土地的通知

(佛府[2002]71号)

城区、石湾区及所属各镇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步伐,将我市建设成为广东省第三大城市,市政府决定加快石湾区西部开发的步伐,对石湾区的集体土地实行征用,由市进行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配套和统一划拨或出让。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范围

征地范围是石湾区张槎镇南北大涌以西,沿规划中的季华路两侧的土地,包括海口村、莲塘村、大富村、村头村和村尾村等五个村的约7000亩土地。还包括石湾区澜石镇 1 / 2

石头村、鄱阳村、奇槎村的土地约800亩。

二、征地方法及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统一的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这次征地,由市、区、镇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领导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征地的有关审批手续。被征地单位及有关部门应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征地工作。具体方法是:先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征地预公告,进行补偿项目登记,协商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编制报批方案上报审批,发布征地公告,发出用地批文,落实各项补偿支付补偿费,最后被征地村、组交出土地。

市政府成立统一征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这次统一征地的事务性工作,包括组织主持征地补偿方案制定和协商、核实面积、组织资料上报等。征地补偿协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村、组签订,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和地上物补偿款由市工业区综合开发总公司支付。

2 / 2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