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对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审查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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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对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审查概况 “商业方法专利”或称“电子商务专利”,是近年来比较热门的话题。2002年至2003年,美国花旗银行在中国共申请专利19项,这一专利“抢注”行为被业界称为“花旗专利抢注事件”,引起了业界的关注,因为一旦我国给予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先行一步的花旗、大通这些外资银行将首先获利,这是对国内金融市场最有力的抢占。届时国内银行不仅会受到外资银行对商业方法发明合法垄断的排斥,甚至还可能背上高额赔偿的包袱。

由于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专利局在专利审批过程中对于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审批是相对严格的,因此上文提到的花旗银行抢注的专利绝大部分均未获得授权。但是,国内银行企业也不能对此掉以轻心,放弃商业方法类的专利申请。

因为专利有明显的地域性,各国专利局独立审批专利,对于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各国专利局的态度也明显不同。美国专利局目前是最为宽松的,只要具有创新性,商业方法专利就可以获得授权。 相对美国专利商标局而言,欧洲专利局对待商业方法专利要严格得多。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商业方法和计算机程序一起是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的。但欧洲专利局自2001年底开始颁布的新的审查指南,确认了欧洲专利局近年在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上的扩大保护政策。按照新的审查指南,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已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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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能否属于专利保护对象的问题,而更多的是对创造性的判断。可以说,欧洲专利局强调的是技术构思而且考虑更多的是发明的创造性。 对于软件类、商业方法类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并没有明文排除,而是通过两个方面严格审查:

(一)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以及“技术方案”

按照我国《审查指南》的解释,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可专利性主题。所谓“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在《审查指南》中列举了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属于“智力活动的方法和规则”。由此可见,纯粹的商业方法以及本质上为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在我国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

但是按照《审查指南》的解释,如果商业方法能够与技术类的主题相结合,例如商业方法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不能将其排除在可专利主题之外。

(二)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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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所谓创造性实质上是对申请的发明在技术难度上的要求。我国专利法对于创造性的规定具备创造性的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体判断方式是看该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能否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轻易得到该技术方案;或者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进行判断其是否服了技术难题、克服了技术偏见、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因此,由于审查标准严格,目前我国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授权量并不大。

在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中,专利代理人的作用至关重要。下面举个例子加以说明:

(一)失败案例

权利要求:一种业务运营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在业务运营支撑系统BOSS中,建立并保存客户、用户及账户之间的如下关联关系:每一客户对应至少一个用户,每一用户包括多个业务,所述多个业务分别与多个业务账户一一对应,其中:开通所述用户的步骤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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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BOSS系统中输入客户信息、用户信息以及与用户的业务对应的账户信息,建立并保存客户、用户及业务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将包括业务信息在内的用户信息以及业务账户信息同步到中间件模块;

业务用户使用业务时,由中间件模块记录所述业务使用记录并上报至BSS平台;

BSS平台根据业务使用记录计算费用,并记录在该业务对应的业务账户中;

根据该业务与业务账户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对客户的消费进行管理。

分析: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业务运营管理方法,该方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费用实时管理用户消费的精细化运营,以及如何为用户提供多样化业务运营。上述问题是运营管理领域的非技术性问题。该方法所采用的手段是设置客户、用户和业务账户之间的相互关系,系统根据用户与业务账户之间的关联,对用户使用的业务进行计费。虽然该方法通过业务运营管理支撑系统实现,但BOSS系统是本领域公知的设备,在客户消费管理的过程中既没有给BOSS系统的内部性能带来改进,也没有给BOSS系统的构成或功能带来任何技术上的实质改变。设置关系是一种人为的规则,按照人为设定的规则分类管理其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因而不属于技术手段。通过将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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