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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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4)以上三种当事人履行陈述、申辩权利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予以记载。 i)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注:1)除处罚依据中规定的罚款为固定金额且不分情节裁量之外,不得在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具体处罚金额;可以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告知当事人处罚种类和幅度。

2)该文书送达日期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呈批表》“承办人”签署意见的日期之前。

9.6 听证文书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主要证据收集完毕,调查终结之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应当事人要求组织进行听证的程序。

主要文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记录、听证报告等。

9.6.1 听证告知书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关听证事项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听证告知书 b)当事人姓名(名称)。

c)查明的涉嫌违法的事实、情节及证据。 d)违法行为依据的名称、条、款、项、目。

e)处罚依据的名称、条、款、项、目和与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f)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期限和方式。 g)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印章及落款日期。 h)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9.6.2 听证通知书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在听证举行7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有关事项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听证通知书 b)当事人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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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d)听证主持人姓名。

e)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f)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

g)告知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h)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落款日期。 i)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9.6.3 听证公告

行政机关公告举行听证有关事项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听证公告 b)当事人姓名(名称)。 c)听证事由。

d)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e)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落款日期。 9.6.4 听证笔录

行政机关记载举行听证内容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听证笔录 b)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c)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部门。 d)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e)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记载。

f)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情,包括违法事实、情节、证据、依据,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法定种类、法定幅度。

g)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相关依据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

h)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i)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核对后,应逐页签署姓名,并在最后一页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及姓名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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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名的,由记录人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k)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9.6.5 听证报告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听证报告 b)案件来源。

c)案件调查认定的基本情况。

d)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情况。

e)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依据等情况的陈述、申辩,以及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 f)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或建议。 g)听证主持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h)禁止涂改。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9.7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是证明案件调查取证过程已经完结并对调查取证情况进行总结的程序。

主要文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可与案件处理审批文书合并)。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b)案件来源和立案日期。 c)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d)案件调查过程。

e)查明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 f)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名称。

g)当事人履行陈述、申辩权利情况及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补充调查的情况(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包含听证相关事项)。 h)违法行为依据。

i)案件调查终结的意思表示。 j)承办人员的签名和落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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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禁止涂改。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10 审查决定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承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主要文书:案件处理审批文书、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10.1 案件处理审批文书(可与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并)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承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案件处理呈批表 b)当事人姓名(名称)。 c)违法行为依据。

d)是否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及依据。 e)案件调查终结的意思表示。 f)处罚依据。

g)承办人员的处理建议。

注:1)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罚款应明确具体金额和计算过程或者具体幅度;没收违法所得的应明确具体金额;没收违法物品应明确名称、规格和数量等物品信息;行政拘留、暂扣执照或许可证应明确时限。

2)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除包含上述内容外,有建议提交集体讨论的意思表示。 h)承办人员签名和日期。

i)法制机构负责人的审核意见、签名和日期。(属于重大执法决定的填写)

j)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

注:1)不需要集体讨论的,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承办人处理意见的意思表示。承办人员没有明确罚款具体金额的,负责人还应当进一步写明具体金额。

2)需要集体讨论的,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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