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民法名词解释大全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112.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

由,而以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13.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

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4.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

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115.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

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116.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

法行使请求权,暂时 临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a. 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C.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d.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e.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117.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

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故时效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进行。 118. 119. 120.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 期限: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权利)

的权利, 既具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内容,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121.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共基本含义是指同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

盾、 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22.

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

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①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③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123.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②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③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124.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

为一定的行为( 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125. 126.

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b.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

继续占有,在物权上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127.

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

人,以代替交付。 128.

d.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 以代替物

的现实交付。 129.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 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

义务主体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 130.

预告登记又称假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实现,以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限制债

务人重复处分将来的不动产物权而为的登记。 13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

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其内容包括:①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②共有部分的共有权;③业主的管理权。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需具备一定条件, 才可以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这些条件包括:①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②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③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132.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3.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

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2)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①无处分权人所转让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②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标的物。③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④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134. 135.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136. 137.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使用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

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38.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

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139.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

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40.

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

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 141. 142.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

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有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143.

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

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144. 145.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利益。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

见的事情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146.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

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147.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时,债权人为保护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148.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

撤销的权利。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