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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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68. 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69.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特征有:①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②雇工经营;③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70.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7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

72. 动产: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

73. 流通物: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序的限制或则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74.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话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75. 可分物:只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不可分五: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

76. 消耗物:指一次性使用就归于消灭或者改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非消耗物是指可以长期多次使用,并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

77. 单一物:是独立成一体的物。合成物:是有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集合物:是由多个单一物或者合成物聚合而成的,在法律或者交易观念上视为一物的物的总体。

78. 孳息是指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 原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其自然因物的使用

或者权利的行使而获得的性质产生新物的物。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79. 有价证券: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力的凭证。

80.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与约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有价证券。

81.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汇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票据。

82.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票据。

83.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票据。

84.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85. 智力成果:指人民通过创造性智力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86.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87. 要式行为、指依法律规定或者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不要式行为。 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 88. 负担行为是指双方约定为一定给付的财产行为,又称义务行为。债权行为均为负担行为。 89. 负担行为是指双方约定为一定给付的财产行为,又称义务行为。债权行为均为负担行为。 90. 单独虚伪表示(心中保留):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在心中,所做出的表示行为并不

反映其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91. 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

92. 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93. 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以至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

94. 欺诈 :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95. 胁迫: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大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96.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行为中附上一定的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法律行为。

97. a.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之前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

98. b.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99.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一一定 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100.

a.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

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延缓期限又称为始期

101.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附终止期限的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已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种法律效力-直 延续到所附的期限届满时终止。 102.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

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法律行为。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 103. 104.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已成立但效力状态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民事

法律行为。 105.

代理: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

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106. 代理。 107. 108.

法定代理 :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直接委托代理 :又称授权代理,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

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代理。)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其效果转移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109.

代理权: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110. 理 111.

滥用代理权的: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设定的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给他人而产生的代

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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