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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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中治工发〔2009〕3号

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

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已经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

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精神,现就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规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等方面的要求严格审查,加强监管,全面清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电监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2.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建筑法》、《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规定,认真落实强制性建设标准、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国

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3.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必须进行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进行、未通过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4.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加强土地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要求,严格用地预审,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要严格审批。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以及应当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但未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项目,严禁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未获得土地使用证书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已经审批的项目建设用地,严禁变更其用途。严禁在项目建设时“以租代征”。(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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