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农村新社区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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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村新社区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前言

2005年,武汉市开始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为规范和指导全市的村庄建设,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市建设委员会于2005年底编制试行了《武汉市村庄建设规划设计技术导则(试行稿)》。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安排,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于2006年编制了《“家园建设行动计划”村湾建设规划技术指导书》,指导全市试点村建设。这两个技术文件对全市村庄建设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2007年,为统一、规范全市村庄的规划、设计、审查、建设标准,在总结上述两个技术文件试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全市近年新农村建设经验,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武汉市村庄建设规划设计技术导则》,此后,全市村庄建设规划一直以此为技术标准编制。2008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为了适应农民新村规划设计需要,市政府出台了《武汉市农民新村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8]45号),同时市家园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了《武汉市农民新村建设设计技术导则(试行)》(武家园[20O8]6号),并印发各区以指导农民新村的建设。

2011年,在全面完成以“普惠制”为特征的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基础上,全市启动了新一轮新农村建设,按照“四个集中”的总体要求,着力打造柏泉新镇等7个示范片。在推进中,把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农村新社区作为农村建设的载体和重点。为指导全市农村新社区的规划。特制订《武汉市农村新社区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农村新社区是指由多个建制村合并在一起,或者一个建制村内湾组集并,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根据人口规模和辐射半径大小,分为中心社区和中心村两种类型。

本导则适用于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的农村新社区建设规划,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农村新社区建设规划可参照执行。

一、总 则

1、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新农村建设空间规划(2009-2020)》、《中共武汉市

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实施意见》(武发(2O11)11号)文件精神,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武汉特色“富裕和谐”新农村,适应全市农村新社区建设发展需要,特制定《武汉市农村新社区规划设计技术导则》,作为武汉市农村新社区规划方案审批的技术依据。

2、农村新社区规划的编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城乡统筹为目标,按照“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的要求,着力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和农村人口向新社区转移,吸引农民向新社区相对集中居住,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新社区重点配置,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3、农村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城乡统筹的原则。农村新社区的规划要避免“就村论村”,必须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着眼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综合考虑建制村的功能、数量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形成城乡协调发展格局。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农村新社区规划要体现发展经济、集聚节约、保护生态的要求。坚持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并举,坚持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相结合,坚持新增建设用地和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相结合,坚持人居环境优化和生态文明相协调,力争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注重特色的原则。农村新社区规划要避免“千村一面”。在体现要素聚集、功能完善的一般要求前提下,既要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又要考虑各地产业发展特色和平原、山区等不同地形地貌特点,做到生态环境、文化传承和风貌特色的融合统一。

群众参与的原则。农村新社区规划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划编制中要全方位、多角度地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规划审批前要履行公示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程序,规划审批后要张榜公布并广泛宣传。

可操作原则。农村新社区规划要符合相关上位规划的原则要求,与有关专项规划协调衔接,处理好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4、农村新社区规划应提出村庄建设与政治、产业发展、社区管理总要求,明确村域经济发展、辐射带动范围、人口聚集、居民点缩减、土地集约利用、基

础设施配配置、生态环境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规划目标和相关项目建设要求。

5、农村新社区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12-2020年,近期建设项目计划安排为3-5年。

二、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1993年) 3、《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05]74号)

4、《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6、《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 7、《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8、《武汉市高产农田建设规划(2011-2020年)》 9、《武汉市新农村建设空间规划(2009-2020年)》 10、武汉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11、区、镇(乡、场、街)城镇总体规划 12、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13、《武汉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 14、《武汉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

15、国家、省、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农村新社区类型及规模 1、农村新社区类型

根据武汉市农村新社区的成因、人口规模、辐射半径,农村新社区分为中心社区、中心村两种类型。

(1)中心社区:在新城和新城组群、小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由于大型项目引进而征用农民的土地,多村统一拆迁集中安置村民;或由于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城镇周边的村向其中的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的村逐步集中形成的常住人口在4000-8000人以上,辐射半径5公里左右、功能和设施完善的农村新社区。

中心社区建设规模一般分四种类型:一是因引进大型项目,多村统一拆迁集中新建形成的中心社区;二是依托企业开发,以一个较大的村为中心、,周动村向其集中形成的中心社区;三是对目前街乡镇政府所在地或已经撤销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社区,通过进一步完善功能和设施形成的中心社区;四是以土地增减挂钩为手段,将分散的农村居民点进行集并所形成的中心社区。

(2)中心村:在乡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为土地整理和村湾集并而形成的常住人口在1500-3000人以上、辐射半径3里左右、功能和设施比较完善的农村新社区。

中心村建设模式一般分两种类型:一是由相邻的几个小型建制村集并形成的中心村;二是由一个人口较多的建制村通过湾组集并形成的中心村。

中心社区、中心村还可以根据其居民点空间分布特征,分为都市型、城镇型和乡村型等三种类型。

都市型中心社区、中心村位于新城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是未来武汉市城镇化重点推进地区。

城镇型中心社区、中心村位于新城规划建设范围以外,中心镇、一般镇规划建设范围内。

乡村型中心社区、中心村位于城镇周边的农村地区。 2、农村新社区人口规模

中心社区常住人口规模,都市型一般不低于8000人,城镇型一般不低于6000人,乡村型一般不低于4000人。

中心村常住人口规模,都市型一般不低于3000人,城镇型一般不低于2000人,乡村型一般不低于15O0人。

中心社区、中心村内居民应尽量集并形成规模效应,以便土地的集约利用和配套设施的集中布置。原则上,中心社区、中心村的居民点最多控制在3个以内,其中最大居民点的常住人口应占总人口的50%以上。

3、农村新社区居民点用地规模

农村新社区内社区居民点用地规模按人均建设用地面积60-120平方米控制。其中都市型中心社区、中心村控制60-80平方米/人,城镇型中心社区、中心村80-100平方米/人,乡村型中心社区、中心村100-120平方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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