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环发〔2010〕3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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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粪、合理喂养、降低饲养密度等规定;

3、养殖场区、畜舍、器械等消毒应采用环境友好的消毒剂和消毒措施(包括紫外线、臭氧、双氧水等方法),提倡采用非氯化的消毒措施,防止产生氯代有机物及其它的二次污染物;

4、鼓励采用畜舍空气电净化技术;鼓励在养猪场周围构筑防护林。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1、养殖场所在区域建有畜禽固废收集处理中心站的,应与该区域收集中心站签订委托处理协议。

2、养殖场所在区域未建畜禽固废收集处理中心站的,应采取以下处臵方式:

(1)鼓励养猪场固废通过渣肥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固废,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满足《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要求。

(2)对于农牧结合的养殖场,应在调查周边可消纳土地地的类型和数量的基础上,签订相关消纳和利用协议。

(3)对于农牧结合的养殖场,固废贮存设施的总容积不得小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本养殖场所产生固废的总量。

(4)对于没有充足土地消纳利用粪肥的养殖场,应建立集中处理固废的有机肥厂或处理(臵)机制。

3、养殖场产生的固废应设臵专门的贮存设施,最长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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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不应超过七天。

4、贮存设施须设有顶盖,防止雨水进入;贮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污染地下水。

5、贮存设施的位臵须距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400米以上,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6、病死猪须按相关规范和规程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七、环境准入指标

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标见表1。

表1 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标

指 标 起始养殖规模(头)(存栏量) 最大养殖规模(存栏量)头/亩.年 园地 旱地 水田 工艺与装备 资源利用指标 储液池贮存能力(月) 固废综合利用率(%) 废水综合利用率或达标率(%) 废水产生量 [m/(百头·天)] 固废收集率 3猪 ≥200 ≤7.5 ≤6.5 ≤5 ≥3 100 100 冬季 夏季 全年 ≤0.8 ≤1.0 ≥85% 污染物控制指标 八、监督与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设区市以上的畜牧业发展规划应进行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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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影响评价。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新建和扩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项目实施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九、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生猪养殖生产企业。

(二)牛、羊、鸡、鸭等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规定,换算成生猪的养殖量后参照本准入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四)本准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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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环保 准入 意见 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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