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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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党的方针与政策、反映社情民意、实现群众自治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因新时期的变化,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却反映出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众多的问题相应而生,从内部的调解制度的结构、配置、人民调解员的保障,培训到外部的调解制度与其他部门的衔接,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方面都存在相应的问题。本文试从分析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与国外的ADR制度相比较与借鉴,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并试就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ADR;调解协议

Abstract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as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resolving legal system, In solving disputes, publicity of the party's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and reflect social phenomenon, realizing the masses autonomy an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grass-roots democratic politic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But because of the change in the new period, The development of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reflect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does not adapt phenomenon , produced a lot of questions , At the inner mediation system structure, configuration, of people adjuster safeguard , training to external mediation system goes with other departments, the validity of the conciliation agreement, there are corresponding problems. This paper tries to analyze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in China,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ystem with foreign ADR compared with draw lessons from the people mediation system,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and try in our country is perfecting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Keywords: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ADR; reconciliation agreement

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是我国调解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被西方学者誉为司法制度中的“东方之花”。①长久以来,人民调解制度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社会背景发生了很大变化,人民调解制度立法的不完善,使其与当今社会现状严重地不相适应,因此我们需要对人民调解制度予以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所包含的价值有如下几点;

(一)是非诉讼途径的纠纷解决方式

人民调解制度是调解机制的一种,属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从概念上可知,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等,对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民间纠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规劝疏导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②。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于国家司法机关来说,人民调解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减轻诉讼压力,分担部分甚至大部分的纠纷,更有效地克服诉讼、仲裁周期长,程序繁琐,执行难等弊端,更好地缓解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的压力。

(二)具有非对抗性化解纠纷与争议的特性

人民调解有利于“双赢”及维系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关系,以和谐为目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及时发现纠纷,迅速解决争端、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调解过程中,坚持情理法多管齐下:以法服人、以情动人;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纠纷的情况,阐明道理,促使当事人相互理解,从多角度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使矛盾争议在和风细雨调解中得到化解,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情感上的对立,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③。然而在诉讼,仲裁的过程中,想做到当事人一致满意的状况是几乎不可能的,类似诉讼,仲裁这种对抗性解决纠纷的途径,容易使当事人产生对立,不满,乃至仇视的情绪,这样的结果一定是不好的,而且容易造成案结事未了的后果。

(三)灵活性高、启动便利

①季卫东,易平译,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②刘艳芳.论人民调解的法制意义及效力重构[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1). ③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102-114.

灵活性,启动便利性是诉讼调解主要的特点,也是诉讼调解的生命力所在。调解活动本身是非强制的,那么创造一个和谐、信任、宽松的氛围更加有利于调解的成功。在实施上,调解启动的时间、调解方式、调解的地点、主持调解的人员、调解协议生效的方式、是否制作调解书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既可以说是在调解程序的前提下将灵活性发挥到了淋漓尽致。调解工作过程中有一些较为完整的工作的规范性,但调解的灵活性仍是核心,在法律的规定下有较小的束缚性,这样才可以强化创新意识,完善创新机制,可以根据实际,发挥优势,搞出特色,以便使调解工作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基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征,法律的相关规定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而且避免了人民调解程序司法化的倾向。

(四)具有无偿性

对当事人双方实行无偿调解,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是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一以贯之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调解制度优越性的体现。特别是基层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更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如此之规定解决了部分群众的“厌诉”、“惧诉”的心理,使他们不会因为担心类似诉讼成本较高,即使赢了也得不到期望的利益的现象。使人民调解更好的融入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在纠纷解决的作用上更有影响力。

二、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反思及人民调解法的不足

人民调解制度虽然在我国的法治领域有着很重要的地位与历史意义,但是随着时代的不同,应该与时俱进,对于制度我们要给予反思,并且寻找出不足之处:

(一)对于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反思 1.当前我国人民调解在工作中的困境

(1)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需要加强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就是说,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财、物都无权管理。而上述法律对司法行政机关如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权又无明确具体规定。具体实施中,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每年都要求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员培训,对民间纠纷进行排查、调处,上报各种调解数据,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规范化建设,对调解的民间纠纷进行登记、建档等,但是,对未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各级调解组织却无任何可以采取制约的措施。即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在实践中要想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好,存在很大的难度。

(2)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有待加强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所辖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业务工作。因此,基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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