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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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清洁生产目标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

(1)对标后低于三级标准的环节,目标设置必须达到三级标准或以上标准;

(2)双超、双有企业须分别设置目标。

双超企业:企业按相关要求和期限,将须达到的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列为目标; 双有企业:针对其使用的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设定明确的减量化目标;

8.按照边审核、边发现、边实施原则,发现、收集、实施方案。 (三)审核阶段: 1.实测的准备与要求:

(1)生产计量器具管理完好、运转正常,实测前进行了校准; (2)资源能源计量到车间,记录(台帐)完整;

(3)污染物排放有记录、有台帐,污染治理设施完好、运转正常; (4)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范,使用和处置有记录、有台帐;

(5)监测设备经过校准,监测点位选择合理,监测项目符合审核需求,监测时间与频次符合要求。 2.物料平衡:

(1)根据实测数据建立审核重点的相关平衡,输入、输出数据偏差符合清洁生产审核技术程序的要求;

(2)绘制了包含相关平衡因子的完整平衡图;

(3)对相关平衡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并找到造成问题的根源。 3.清洁生产审核机电设备节能检测:

(1)能源检测设备经过校准,监测点位选择合理,数据实测时间和频次符合要求;

(2)建立审核重点机电设备节能检测表,对审核重点机电设备节能检测

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对策。

4.通过分析找出审核重点物料流失或资源浪费的环节,辨明物料流失和资源浪费原因,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方案产生:

1.双超、双有企业,必须提出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具体中高费方案和技术措施。方案措施应具备“针对性强,技术先进”等特点; 2.对未达到清洁生产三级标准的企业,必须明确相关的措施和方案,承诺方案实施后使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要求。

(五)方案实施与方案有效性:

1.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落实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2.中/高费方案具备详实的技术、经济、环境可行性分析; 3.中/高费方案具备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和相关支撑条件; 4.对已实施的无/低费和中/高费方案,进行全面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统计,有统计依据和计算过程,数据真实可靠,资料可核查。对未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中/高费方案,要有明确的预期效果。

5.双超企业通过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验证,证明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污染物减排指标;

6.双有企业通过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验证,确实有效控制和削减其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

7.未达到清洁生产三级标准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验证,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8.原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装备、设备的企业,按照国家的时效要求,制定结构调整和更新替代计划,通过中/高

费方案实施后的验证,在时效期限内达到国家政策法规要求。 (六)清洁生产的持续推行:

1.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成果,结合企业生产需求,将清洁生产相关制度融入现有管理体系,建立清洁生产常设机构并落实激励政策; 2.对未落实的中/高费方案制定了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

3.针对企业发展和实际状况,总结成绩,看到不足,明确改进方向,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持续清洁生产计划。 第十二条 现场考察评估技术细则:

1.查看工艺流程,对比审核报告,判定其相符性;查看实测点位,确认有相关计量措施、计量记录等;现场问询,证实是否做到了全员动员或参与;现场不应有明显的跑冒滴漏现象等;

2.企业已实施无/低费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现场举证,如实施部位、落实的措施、制度等;

3.已实施或正在实施中/高费方案现场的考察。 第十三条 专家质询:

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规范性,企业相关资料完整性,企业审核方法的合理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相关数据的可信性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原则上基本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综合得分达到70分及以上的企业,其评估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

1.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审核过程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 (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统计数据脱离企业实际,存在重大错误的; (4)计算方法有问题,方案实施绩效无依据等;

2.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设备以及产品的行动方案;

3.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三章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技术细则

第十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或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提出的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工程技术方案,全部中/高费方案竣工,正常运行3个月;

(三)企业通过全部中/高费清洁生产工程技术方案的实施,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落实了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实现清洁生产审核预期目标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第十六条 申请验收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表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中/高费方案实施前、后的环境监测报告或生产计量、统计、检测报告。以上资料经当地环保部门(设区市、省管县)初审合格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

(一)听取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的汇报,审阅第十六条所列文件资料;

(二)资料查询与对比: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过程档案资料,企业相关历史统计报表,包括:企业台账、物料使用,能源消耗等基本生产信息、方案实施设备购销合同,方案竣工验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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