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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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文件

财建[2011]47号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加快全国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小II型项目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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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Ⅱ型项目)管理,规范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负责编制省级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在此基础上,水利部、财政部组织编制《全国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三条 各地列入《规划》的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小Ⅱ型项目)包括:

1.水库完成注册登记,坝高10米及以上且总库容2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溃坝后对下游乡镇、村庄、基础设施等防洪安全有重大影响,有明确的管理责任主体,经安全鉴定或安全评价结论为三类坝的小Ⅱ型水库。

2.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可列入《规划》的其他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 各地未列入《规划》的其余小Ⅱ型病险水库为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一般小Ⅱ型项目),在各地省级规划中明确具体项目。

第五条 中央财政将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对重点小Ⅱ型项目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条 小Ⅱ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由地方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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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中央视各地年度除险加固任务完成情况对重点小Ⅱ型项目给予资金补助;一般小Ⅱ型项目由各地自筹资金组织实施,地方资金具体筹资方案如具体资金来源、各级财政配套比例、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等应在各地省级规划中明确。

第七条 建立小Ⅱ型项目责任制度。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所属全部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全部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Ⅱ型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水利部、财政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小Ⅱ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

第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列入《规划》且前期工作完善的重点小Ⅱ型项目。

第十条 各地要按照2013年底前完成重点小Ⅱ型项目、2015年底前完成一般小Ⅱ型项目的目标,同步安排实施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原则上2013年底前各地实施完成的一般小Ⅱ型项目应不少于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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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省级规划确定的一般小Ⅱ型项目总任务量的40%。中央专项资金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综合考虑上一年度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完成情况,分年度安排到位。

第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控制。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规划》内省(区、市、兵团)重点小Ⅱ型项目个数×平均每座水库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投资额。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投资额,一般按平均每座重点小Ⅱ型项目240万元控制。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各地实际建设完成的项目的平均投资额,对各地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额进行适当调整。

2013年底前,完成《规划》内全部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的省(区、市、兵团),中央财政将安排其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的80%;2015年前底,完成全部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的省(区、市、兵团),中央财政再安排剩余的20%中央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分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 分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该省(区、市、兵团)年度完成《规划》内项目任务个数×平均每座水库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额×奖励系数。

第十三条 奖励系数,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根据分省(区、市、兵团)年度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情况确定。

分省(区、市、兵团)年度完成《规划》内项目任务个数,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各地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后确定。

第十四条 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于2014年初对各地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总体评估,于2016年初对各地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按实际完工项目数量进行清算。完成目标任务的,按补助标准兑现中央专项资金;完不成目标任务的,相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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