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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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各油田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安全,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等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特制定勘探与生产分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油气生产、施工作业、检修作业、建筑施工过程中,临时性使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对1kV及以上的高压变配电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部门是临时用电的主管部门,安全部门是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部门。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必要时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临时用电作业票需由大队、作业区或以上级别的机构审批。

第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票一式三份,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临时用电作业人员、临时用电所在单位各持一联,保存期一年。

第五条 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内部临时用电,由施工单位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并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由大队、作业区或以上级别的机构审核、审批。

第六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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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50kW)的还应另行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现场勘测;

2)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3) 进行负荷计算; 4) 选择变压器;

5) 设计配电系统(配电线路、配电装置、接地装置、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6) 防雷装置; 7) 确定防护措施;

8)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七条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施工单位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工程承包商或外来施工作业队伍在油田公司所属生产作业场所临时用电,由施工单位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并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由大队、作业区或以上级别的机构审核、审批。

第九条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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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专业电工进行。

第十条 临时用电必须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电缆,且绝缘良好无损。接头包扎绝缘牢固,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张力,穿越施工场所车辆通行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架空临时线路:

1)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2)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3) 临时线架空时,厂区内不得低于2.5m,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m; 4) 必须避开有爆炸危险、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第十二条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十三条 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第十四条 配电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第十五条 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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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36V(含36V)以下的用电设备若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七条 临时照明用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行灯必须为防爆型。

第十八条 在易燃、易爆生产作业场所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电气工具,临时用电的停送电操作应在非防爆区域内进行。

第十九条 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1) 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

2)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3)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4) 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

5) 检查现场的电器设备、线路和配电箱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6)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 7) 配电箱应保持整洁;

8) 搬迁或移动后的用电设备应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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