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执法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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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先行依照相关规定分别使用《发票换票证》或者《调验空白发票收据》进行调取。经鉴定或者查验确认为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后,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证据原件,同时换回原先交付给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的《发票换票证》或者《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2)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可以先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进行调取。经鉴定或者查验确认为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后,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证据原件,同时在原先出具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注明。

7.“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签章)” 栏区分以下情况填写:

(1)证据提供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2)证据提供单位为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8.本收据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提供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一份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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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稽查局)

现 场 笔 录

共 页第1页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当事人: 执法人员: 记录人: 见证人: 联系电话: 现场情况记录: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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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场 笔 录 续 页

共 页第 页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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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现场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三十一条设臵。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实地调查、实施查封(扣押)或者实施冻结存款,就与案件事实确认等相关的现场执法情况、违法事实等事项进行当场客观记载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事后补充制作。 4.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并保证字迹清楚。

5.本笔录主页上方设定的内容应当逐项填写。若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时间”项应当完整填写起止时间,并具体到“分”。

6.本笔录主体部分内容应当按照纪实、叙述的写作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现场的实际所见、所闻情况,并避免对有关情况、内容进行评判、推断。

7.“现场情况记录”一般包括现场执法的经过、现场执法主要情况,并可根据需要附绘制的图样、照片、录像等其他 证明材料。填写应当注意如下内容:

(1)应该记录执法人员(二人以上)进入现场时出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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