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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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县,加强对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监督内容是指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任前考察监督和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

第三条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监督的原则。县人大常委会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二章 监督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的监督范围包括:

(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成人员、检察员。

第三章 任前考察

第五条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名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拟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程序进行考察。

第六条考察工作在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县委相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部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考察组负责进行。

第七条考察采取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实绩考察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主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与拟提请任命人员履职所需的相关法律法规等。

凡未参加法律知识考试或参加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不得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因故未参加考试和考试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如经补考仍不及格,一年内不再提请任命。

考试成绩在县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前公布。

第九条对县人大常委会拟任命的县政府组成人员的工作实绩考察主要是通过与干部管理部门、本单位和相关单位、社会了解拟任命人员的情况。

对县人大常委会拟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考察,主要是通过与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干部群众座谈、民主测评等形式了解拟任命人员的情况。

第十条考察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对决定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拟任人员情况向提请机关通报考察情况。

第十一条对拟任命人员一般应当进行任前公示。将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向社会和相关机关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对干部管理部门已进行过公示的,不再另行公示。

第十二条对于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任命的拟任命人员情况和公示结果,考察组应当写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表决前,拟任命人员应当作简短的自我介绍和表态,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问。 任命通过后,颁发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的《任命书》。

第四章 任后监督

第十四条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必须在任命后2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递交就职报告,阐明本职责任、任期内的工作目标及达标措施。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部分人员在常委会上作就职报告。

第十五条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每年1月10日之前都要向县人大常委会递交上一年的述职报告。干部管理部门协助提供该工作人员的年度考评情况。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情况;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职情况;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落实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情况;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六条一府两院被任命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递交的述职报告经各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

认真的审阅并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并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对述职报告敷衍搪塞、内容空洞、雷同,不实事求是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并将述职报告退回、责令限期修改。修改后仍不能通过的,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述职并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选择部分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述职并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

被评议人员的人选,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任职未满一年或一年内将要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安排评议。

第十八条被评议的人员在接到县人大常委会通知后要参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做好述职准备,在述职评议会召开前20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述职报告。

被评议人员不再向县人大常委会递交当年的书面述职报告。

第十九条常委会在对述职人员进行评议时,相关工作委员会要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认真审阅述职报告、听取初审意见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并填写测评意见。

评议时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述职评议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通报评议结果,会议后向被评议人员下达《评议意见书》,反馈测评结果。

被评议人员在收到《评议意见书》后应及时组织整改,并在2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也可以听取被评议人员的整改报告。

第二十一条评议工作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情况向县委报告。在评议中,对不满意票超过30%(含30%)和基本满意票超过50%(含50%)的,县人大常委会责成相关工作委员会找其谈话,指出不足,限期整改;对不满意票超过50%(含50%)的,县人大常委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启动罢免程序,予以免职或撤销职务。

第二十二条人大代表和群众对被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举报较多,反映强烈且问题突出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成专门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反映经济问题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交由审计部门对其主管的工作进行审计。调查和审计出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根据问题的性质交由有管辖权和处置权的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被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执法检查、经济审计、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等形式对被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对不称职或严重违法乱纪的,依法免去或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荣誉称号或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理的,管理机关或提请机关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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