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财政基础知识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⑹财政监督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查单位及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被查单位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监督局应当组织听证。

⑺财政监督局在发出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财政检查决定书,并将决定书送达被查单位和有关单位,特殊情况送达时间可延长到60日内。财政检查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⑻财政监督局依法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后,被查单位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财政检查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9、财政监督检查的执法依据有哪些?

财政监督局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等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100、财政监督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财政监督处理是指财政机关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对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财政机关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⑴纠正、制止违法行为;⑵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⑶追回被挤占、截留、挪用、骗取的资金;⑷责令调整有关会计帐目;⑸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对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财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暂停或者停止拨付财政专项资金。

37

101、财政监督局向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建议的违纪违法内容包括哪些?

⑴隐瞒、截留、挪用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⑵超越权限擅自减免、不征、缓征、退付预算收入或者不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入库及动用国库款项的;⑶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⑷违反规定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的;⑸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⑹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⑺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的;⑻应当建帐而不建帐、编报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违反会计法规行为的;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⑽拒绝、拖延提供与财政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财政监督检查的;⑾报复、陷害财政监督检查人员或举报人的;⑿财政机关认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其他行为。

38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