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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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摘要〗:航班延误是航空运输中常见的现象,一直是困扰航空承运人和广大旅客的世界性难题。航班延误会给普通旅客带来诸多不便、增加旅行成本,对商务客来说有时会坐失商机,与此同时也会给承运人带来较多麻烦,影响其服务质量,进而损害其公众形象、商业信誉和经济效益。 在我国,因航班延误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由于现行的民航法及相关法规对于航班延误的界定、承担延误责任的原因、承担延误责任的方式、延误赔偿限额等问题或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太原则、笼统、不统一,缺乏可操作性。所以,为减少航班延误,维护旅客的利益,我国民航总局于2004年6月发布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补偿指导意见》)。但该指导意见只是有关延误经济补偿的政策性文件,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再者在现实中当事人对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和责任也没有准确的理解,承运人不积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旅客又不能提出正当合法的诉讼请求,导致纠纷不断。因此,理清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和责任就成了解决此种纠纷的关键之所在。 〖关键词〗:航班延误 不合理延误 航班超售 法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6月29日—30日,由于雷雨天气,全国各地许多机场的大量航班延

误。资料显示,仅2006年6月29日北京首都机场约有200架次航班延误,按照每架次航班平均乘坐100人计算,有2万名旅客因为雷雨天气影响了行程。目前我国国内每年约有1000万人次以上的旅客遭遇航班延误,因航班延误造成旅客与航空公司冲突的事件呈激增趋势。

2005年11月18日,四川省消委发布“京津沪渝川航空服务状况调查报告”。该报告指出,民航地面服务状况甚差,75%的消费者曾经历过航班延误,经常出差人群中这一比例更达到了94%;43%旅客对延机后航空公司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不满;50%的旅客表示滞留机场后航空公司不能告知延误原因,或者告知的信息严重失实。航空公司往往将航班原因一概归结为不可抗力因素,逃避赔偿责任。消费者普遍对不公布延机补偿标准表示不满,认为正是由于此类不尊重消费者的行为激化了纠纷。有89%的消费者认为,“航班延误后相应的服务规定和补偿规定应该明示消费者”。

二、航班延误为什么要赔偿

航班延误的发生可能起因于多种因素,包括航空公司因素如飞机调配、机械故障、运输服务因素,也包括天气、空管、安全检查甚至于机场关闭、罢工和战争等因素。航班飞行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飞行前后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航班延误发生。问题是,航班延误发生后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关系是什么?面对航班延误的各种可能影响因素,谁承担延误风险的成本最低?怎样最小化交易成本?

航空运输是一种服务,而航班其实是航空运输实现手段。《民用航空法》第107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航班是航空运输服务合同的具体化,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通过客票已形成了运输契约,由旅客提供机票费用作为对价,获得承运人按照运输契约所载明的时间、航线履约,即时安全地将旅客运至目的地的承诺,这样的合同应得到各方遵守执行。特别需指出的是,航空合同是诺成合同,在乘客购得机票时,合同即成立,而不是等到乘客上了飞机才成立。《民用航空法》第111条规定,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从合同履行角度而言,一旦航空公司和乘客达成空运合同,就负有严格执行

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之中,最重要的就是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运送义务。严格而言,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迟延起飞或迟延到达,都是违约行为。《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29条规定,空运企业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布班期时刻并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公布的班期时刻执行。 航班延误则是合同未能如约履行的情形。航班延误可以认为是承运人未能按照班机时刻表或者机票上载明的时间将旅客及其行李运抵目的地点,包括迟延起飞和迟延到达。在实际工作中,也将航班取消视为延误。

因此,从合同法角度而言,航班延误属于未能履约的情形,当事方在航班延误后所面对的问题是如何界定未履约责任归属及责任承担问题。

三、航班延误前后航空公司合同义务履行

一般而言,不论何种原因的航班延误或航班取消,航空公司均应当迅速及时地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并做好解释工作,这是旅客知情权所要求的。

《欧共体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赔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简称《延误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航班延误发生后,运营承运人应给旅客提供帮助,以及任何情况下,应按规定的时间限度和航程等级提供帮助;第9条设定了旅客关怀的权利:运营承运人将免费向旅客提供餐食和饮料、旅馆住宿、机场和住宿地之间的运输。另外,还应免费给旅客提供两次电话、电报或传真,或e-mail等。显然,这种航班无责延误后的旅客关怀权,与我国的“做好解释工作”相比,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我国的航班无责延误后“做好解释工作”的规则,根本就是漠视和否定旅客权利的潜规则。在“以人为本”规则下,就是做好解释工作,也应当是航空公司在每个环节上都认真负责对旅客解释说明。比如,航班延误的真实原因、何时能够起飞、餐食、住宿以及预计延误的时间等。因为天气等特殊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旅客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旅客被关怀的权利,以及进行选择和索赔的权利等,也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

四、结束语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道理大家都懂。从《欧盟261条例》中,我们可以体会全面界定、分情况补偿;从欧美的实践中,我们知道占取主动不意味着必定失败,一切措施透明化、程序化、执行化,从没理到有理,或许国内的航空公司可以从赔偿的泥潭中挣脱出来。

延误在任何拥有飞机的国家每天都会发生,然而,我们可以做的是妥善的处理好延误发生后的后续工作。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融入世界市场竞争的步伐一天天加快,国内民用航空业的垄断势头受到挑战,如何应对外界挑战,加强自身建设是首要考虑因素。发展民族企业,不只是一句空喊的口号,国人差在哪里?从服务做起,从观念开始。

我们已经告别计划经济15年,而在市场经济中,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弱势群体的维权意识正一步一步觉醒而为大众接受,这是时代的潮流,市场健康发展的方向。妥善的将航班延误的善后工作处理好,最大程度的降低由此产生的诸多不利后果,切实保障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的平等法律地位,这正是我们国家民用航空业为构建健康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谐的社会迈出的又一步。

参考文献:

[1] 董念清:《航空法判例与学历研究》,群众出版社2001年5月

[2] 王小卫、吴万敏编著:《民用航空法概论》,航空工业出版社2007年1月 [3] 黄涧秋:《国际航空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8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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