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沪建建管〔2016〕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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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暂估价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 包招标范围内的,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重要设 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工程总承包暂估价招标应当由建设单位,

或者工程总承包

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作为招标人。

第十二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 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 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 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再发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企

业自行实施设计的, 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 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

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 位。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 编制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一)招标文件中应当提供完备、准确的水文、地勘、地 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材料等基础资料,

以保证投

标方案的深度、准确度、针对性以及对工程风险的合理评估;

(二)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的内容及范围, 主要包括: 设计、勘察、设备采购以及施工的内容及范围、功能、质量、 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

(三)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责任和权 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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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 价格调整条

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 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再 发包和分包内容;

(五) 采用BIM技术或者装配式技术的, 招标文件中应当 有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对承诺采用 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投 标人应当适当设置加分条件;

(六)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四条

(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

项目管理组织方

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

案、勘察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 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及信用等。 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另行制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 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 9人 的单数。

第十六条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合理 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 发包的,不得少于 45日;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 发包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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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少于 30日。

第十七条(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 位应当自行完成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作,

但可根据合同约

定依法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的分包单位。

第十八条(分包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进行

分包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再发包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 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意。 招标文件中明确。

分包要求应当在

第三章合同和结算

第十九条 (合同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包干 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 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 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第二十条 (风险分担原则)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 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 理分担。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包括:

(一) 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 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工程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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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 过总承包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主要工程材料波动幅度超

(四) 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 采空区或障碍物、 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 其损失与处置费 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 措施不当等造成的 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

(五)

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的增加。

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工程总承 包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结算和审计)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 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

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

其他不可抗除上述建

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 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 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审计部门可以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 定总价的依据进行调查。

第四章 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 包企业、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 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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