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级思修复习题(含简要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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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就降低吧。于是,刘乙就以500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柜式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空调。问:(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11.答:(1)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卖掉,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答

应李丙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坏了,以过低的价格把空调买给李丙,这实际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所以,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无效的。

(2)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刘乙、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王甲要求李丙返还空调,李丙应返还空调,王甲应返还李丙的500元钱,如果王甲还有其它损失,刘乙、李丙应负责赔偿。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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