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人财产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九条公办高等学校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学生培养成本、学校类型和层次、学科类别等事项,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建立公办高等学校培养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制定公办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标准。

民办高等学校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可以根据教学质量、办学成本、社会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教育收费标准,并通过学校网站、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向社会公示。

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根据分类管理、质量导向、成本补偿等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市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本市鼓励高等学校通过社会捐赠、政府竞争性项目经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性项目经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四十一条本市设立高等教育投入评估咨询委员会,对高等教育重大投入政策提出咨询和评估,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高等教育投入评估咨询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权以及议事规则等具体事项,由市教育、财政等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并依法接受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等教育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高等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定期对其投入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估,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结果作为对高等学校财政投入的参考依据。

地方公办高校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度,对地方公办高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加强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等中央部门的合作,通过定期会商机制和部市共建协议,支持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改革发展,促进地方高等学校提升办学水平。

市人民政府依据部市共建协议,引导、监督和参与部属高校的发展规划、招生与人才培养、学科布局、校园建设等工作;鼓励部属高校与地方高等学校开展合作,支持地方高等学校发展。

部属高校应当按照部市共建协议,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本市财政经费投入使用绩效报告。

第四十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促进不同类型和层次高等学校之间在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办学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推进师资交流、学生流动、学分转换。

本市鼓励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与高等学校通过资源整合、合作共建等方式,联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市教育行政部门在

招生人数、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四十五条本市积极构建与台湾地区高等教育合作交流平台,支持教育工作者交流教育发展理念,加强学生交流互动,做好招收台湾学生来本市学习、就业工作。

本市建立和完善与港澳高等教育合作交流机制,提升与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水平,推动沪港澳高等教育共同发展。

第四十六条本市鼓励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境外高水平高等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自主开展合作办学,建立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成果推广。对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高等教育规划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资源和政策支持。

本市鼓励高等学校采取措施支持学生赴境外学习、实习,扩大招收来华留学生规模,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

本市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赴境外办学,参与国际性的教育教学评估、认证以及标准体系建设。

第四十七条本市鼓励高等学校采取措施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国际人才高地建设。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高等学校人才引进提供居留、出入境、落户、社会保障、医疗卫

生、住房等方面的便利政策和服务。

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支持青年教师发展,健全高等学校教师资源储备和前期职业能力考察机制,通过新进教师选聘和资格培训、新进青年教师担任助教等措施支持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本市鼓励和支持区人民政府、高等学校对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市教育、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体系。

本市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积极推进智慧校园与智能教育,探索网络化教育新模式,推广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等网络学习模式,面向广大学习者提供优质远程开放学习服务。

本市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之间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并向社会开放网络课程等教育资源。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